黎智英认罪是悔过?专家:并非如此,量刑应全面考虑其对国家安全的长期危害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白云怡 崔凡荻 陈青青】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被控2019年8月31日“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案件7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审理,黎智英承认控罪。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7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这是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后首次认罪,但此举并不意味着黎智英展现出悔过态度。未来对黎智英涉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审判,在量刑时应全面考虑黎对香港宪制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长期危害性。
据香港“东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天开审的案件共有3名被告,依次为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香港民主党前主席杨森以及支联会主席李卓人,他们被控2019年8月31日参与位于湾仔至中环区的未经批准集结,违反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条例》第17A条。案件今早在湾仔区域法院开审,预计审讯需时7天。
据“东网”称,黎智英、李卓人、杨森3人在开庭后随即承认控罪并同意案情。控方庭上播放多条影片,显示当时警方曾作出口头警告,指集会系未经批准,参与人士有机会被刑事检控。报道称,除本案和已被裁定罪成的“8·18非法集结案”外,黎智英仍有2宗涉及非法集结的案件等待审讯。
香港高等法院律师黄英豪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表示,黎智英本次认罪的主要原因是本案与上周审理“8·18非法集结案”非常相似,审理的法官也是同一位。黎智英及其法律团队认为,控方已经掌握全面证据,且庭审过程也会非常相似,即一定会被定罪。所以,选择提前认罪对他较为有利。
他表示,认罪的举动并不能说明黎智英已对其此前所作所为有所悔悟,或其态度发生转变。“参与非法集结是一个相对比较轻的罪名,不会判很长的刑期。控方对他指控的证据也很充分,所以黎智英才会选择认罪。”黄英豪认为,“之后面临涉及国安法的严重指控时,他几乎不可能认罪。”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非法集结罪的最高刑罚为5年监禁。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秘书长、执业大律师吴英鹏对《环球时报》表示,传统上来讲,被告人如在审讯前认罪,量刑起点一般可获扣减三分之一,虽然上诉庭后来调整了这一原则,但是减刑仍然是认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很多被告是因为控方证据过强或自己没有的抗辩理由,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减刑而认罪,但其内心是否真心悔改则不得而知。
他表示,在减刑的幅度上,法官拥有凌驾性的酌情权,对于浪费司法资源、拖到最后才无奈认罪的被告,法庭不应给予过多的刑期扣减。
据媒体此前报道,黎智英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将于本月16日再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黎智英的“策略性认罪”的目的之一正是为博得社会舆论和法官同情,以争取在这起涉国安法案件的审理中获得有利于他的法庭内外舆论,进而争取从轻量刑。
但田飞龙表示,在涉国安法案件的审判中,法庭应在量刑时考虑到黎智英仍有继续挑战特区宪治秩序和“一国两制”的空间。他解释称,黎智英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在香港的总代理人,是外部势力长期物色、培养并沉淀下来的角色,短期内较难为他人所取代,且黎智英本人仍可能以不同方式继续从事所谓“政治抗争运动”。因此,接下来要进行的对黎智英涉国安法案件的审判,需全面衡量黎对香港宪制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长期危害性,给予其相应的刑罚,确保其未来不能再对香港的主权安全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