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段军霞、戴小巍)4月9日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通报了一起瑕疵案件,彰显检察机关刀刃向内的决心。
据介绍,许某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和100万元,但吕某、叶某并未承接到工程。2017年10月,警方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将许某刑拘。2018年10月,该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许某称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奔驰车,并抵押了其所在公司开发的4套房产。该案经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检察机关仍以许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许某提交了部分还款证据及还款保证书等。法院两次延期审理,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2020年5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随后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证据审查不全面、案件定性不准确、诉讼监督不到位问题。具体而言,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全案事实证据存在矛盾情况下,仍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导致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该案从立案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省检察院在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举一反三、汲取教训。
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