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阮琼 通讯员万敏)明知老同学利用银行卡从事网上赌博、收账转账等不法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借”其使用,并从中牟利。4月21日,记者自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审查了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今年27岁的姚某某,春节过后在逛街时碰到老同学周某某。应其要求,姚某某用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并将这些证件连同身份证照片一起“借”给同学周某某使用。事后,周某某支付了姚某某800元报酬。
周某某拿到银行卡等证件后,以网络博彩的方式骗取了多人大量钱财。然后,周某某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这些骗来的钱财转到姚某某的银行卡上,其卡上的流水金额高达150万余元。
今年3月底,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浠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受案后,通过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姚某某明知周某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各界人士现场听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虽然姚某某明知周某某利用银行卡从事网上赌博、收账转账等不法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借”给他使用,并从中牟利,构成犯罪。但是,姚某某是初犯,并无犯罪前科,区别于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根据公开听证意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决定对姚某某作出相对不批捕的决定。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身份证被用于冒领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等问题,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身份证,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重大风险,甚至成为其帮凶,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醒:请全体公民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秩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