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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拟上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来源:网络 2021-02-24

当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都较低,未与国家和广东省要求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一步到位的调整,或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深圳拟通过特区立法权,授权政府采取“适时逐步过渡”方式提高缴费比例,以便为企业预留适应时间。2月23日,深圳市政府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可于3月10日前反馈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但随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家综合方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下称《省过渡方案》)后,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于能与国家、省保持一致的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但结合深圳实际有必要维持现行做法且存在一定争取空间的,如缴费基数下限等规定,将授权市政府根据情况适时出台应对措施,稳妥推进制度衔接。

下面,一起来看下未来可能出现哪些变化——

1、下调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原《条例》规定企业职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原有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实际上降低了养老保险缴费上限。

于是,《省过渡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深圳于同日作出相应调整,即目前实际已执行上述上限标准。《条例》此次将相应修改此规定。

2、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拟逐步提高至16%

目前,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以2020年为例,最低标准为2200元。而广东省企业缴费比例为14%,省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0年即为3803元。而《国家综合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广东省、浙江省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显然,当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都是较低的,随着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最终将与国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一步到位进行调整,将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深圳市政府对此认为有必要采取“适时逐步过渡”的方式,以便为企业预留必要的适应时间。因此,此次修法参照了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养老保险条例将单位缴费比例授权同级政府予以确定的做法,拟新增一条授权性规定,即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这样既可维持现状,又可使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相关标准直至过渡到国家、省的统一标准,从而为落实国家、省的统一标准要求预留空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此次修订授权市政府调整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比例以及个人缴费人员的缴费比例。因此,后期深圳提高单位缴费比例时,个人缴费比例也将同步调整。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或有更改

由于《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目前,新的办法尚未出台。

为与上述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本次修订删除了对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以及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计发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养老保险待遇也仅做原则性规定,并拟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计发办法,以便日后衔接。

而《条例》修订实施之日至市政府日后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仍按以往操作惯例,即养老金按原《条例》规定计发。待新的计发办法出台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4、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

由于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规定》规定归侨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不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加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5%的补助费。因此《条例》也设定了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

但实施中发现:一是国家和省层面均没有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加发养老金;二是目前除深圳外,其他省市均没有归侨加发养老金项目;三是为部分群体额外加发养老金,对其他缴费群体不公平,也容易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

考虑到按照省统筹要求,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待遇支付项目,要尽快调整规范。同时,取消新退休人员归侨加发养老金项目,原已享受归侨加发的仍可继续享受,受影响的人数不多,社会风险较小。因此,此次修订拟取消对归侨加发养老金的规定。

5、调整2014年前退休企业人员医保费支付渠道

由于1992年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此后深圳一直延续该做法。2011年国家《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深圳随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时,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方式,即对2014年后退休人员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2014年前退休人员则仍维持原有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保费的做法。

但目前若继续用养老保险基金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已不符合国家文件及省统筹的要求,也存在审计风险。因此,此次修订将调整待遇范围。对于此类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医保相关问题,市政府将另行研究确定。

【意见反馈渠道】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41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7283

传真:88101040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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