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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执勤防疫岗口被辞退,单位构成违法解约吗?~

来源:网络 2021-02-24

一家建材商城的前台员工田女士因拒绝单位安排的防疫岗口执勤工作,被单位按照旷工予以辞退。田女士认为单位违法解约,提起劳动仲裁。记者今日获悉,仲裁委裁决认为田女士未按照单位安排提供劳动,单位解约并无不妥。商城无须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及田女士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24岁的田女士于2018年入职一家建材商城。去年疫情发生后,商城设立了防疫岗口执勤岗位,原本承担前台工作的田女士也被安排和同事一起倒班执勤。去年12月3日,公司通知田女士前台岗位取消,将她的工作调整为在防疫岗口执勤。田女士以“外面太冷,身体受不了”为由没有前往。直至12月11日,公司以田女士旷工超过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田女士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她一直继续从事前台工作直至被公司解约,不存在旷工行为,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田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被认定旷工期间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在仲裁过程中,代理建材公司的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表示,该公司是一家建材商城,每日客流量极大,疫情防疫任务艰巨。公司安排田女士去防疫卡口值班,是对其工作方式作出的必要调整,具有合法性。但田女士拒绝前往,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其主管领导多次纠正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田女士入职时即了解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也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其旷工期间的工资。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因田女士未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前往防疫岗口值勤超过三日,已符合单位管理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明显不妥之处,仲裁委没有支持田女士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同时,仲裁委认定田女士自去年12月3日起未能按照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该行为有违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义务,她要求公司支付12月3日至11日工资的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仅裁决单位支付田女士未休年假的工资及2天正常考勤未付工资共计1800余元。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提示劳动者,防疫工作不但是职工的工作义务,也是职工的法律义务,单位有权根据疫情需要作出工作安排。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对职工的工作方式作出必要调整。”对于公司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必要工作调整,劳动者应服从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解决。采取拒绝到岗等方式,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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