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该《方案》,武汉市将在巩固现有“证照分离”改革成果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武汉市全域。
《方案》明确了武汉“证照分离”改革任务,提出要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同时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
《方案》提出,武汉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努力把武汉打造成为全国审批服务最优、营商环境最好城市,助力武汉市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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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努力把武汉打造成为全国审批服务最优、营商环境最好城市,助力我市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在巩固现有“证照分离”改革成果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武汉市全域。对国家和省级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2),以及市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3),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对国家和省级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市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要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4号)要求推进改革。到2021年底之前,全市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或者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力争达到150项。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对照国家层面、省级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积极发挥市级主管部门作用,主动认领并逐项细化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或者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该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以下4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牵头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取消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载数据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对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应当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在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直接撤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者实行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应当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省级有关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做好对接工作,确保无缝衔接,对尚未下放或者委托的审批事项,要主动与其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我市,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各类“奇葩证明”,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当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区登记注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同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需要增加经营范围表述条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及时按程序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规范目录统一管理。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登记注册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要履行监管职责(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企业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载企业相关信息,依照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登记注册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市、区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北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涉企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系统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三定方案”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监管和行政检查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其有关证照,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推动建立行业主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放”得开、“管”得好。(牵头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审批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大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进一步打通数据交换应用通道,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最多跑一次”,继续落实“双告知”制度,完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涉企经营许可申办便利度,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获得感。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使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明确各主管部门使用平台的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狠抓责任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勇于刀刃向内,大胆放、科学管、精准服,真正将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要根据工作分工,对纳入改革试点的事项清单,在积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查找与先进地区差距的基础上,逐项研究制订并推进实施具体落实方案。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方案应当于2021年2月20日前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和协调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地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
(三)坚持依法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推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固化改革成果,为改革试点提供法治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培训和宣传解读。市、区登记审批部门要组织窗口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业务中落实好改革试点任务。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在全市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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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