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在尚未营业的健身房花了近7000元办卡,没想到开业时间却一拖再拖,女子起诉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9年1月6日,小丽(化名)偶然得知集美杏林一家健身房即将开业,见宣传单上写着将于2019年3月底前开业,便在该健身房办了5年的健身卡,并支付了预付款6980元。2019年3月,小丽要去健身房时却被告知店面未开业,且开业时间未定。因开业时间一直拖延,小丽无法前往健身房消费。经过协商,健身房同意退还小丽已预付的款项,但钱款却迟迟未退还。于是,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小丽向健身房要求退款,健身房同意退款,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小丽已经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并未实际消费,因此有权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其预付款。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丽诉求。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许多健身房未开业先办卡,消费者在决定办卡前应多了解该健身房的相关信息。不要因贪图优惠折扣而一次性预付较长时间的服务费用,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此外,付款时记得要求健身房开具收据,并核对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与健身房实际名称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