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伤,超市以保洁外包为由拒赔,这个理由成立吗?不行!海淀法院近日对案件做出判决:超市要赔偿摔伤顾客医疗费等4万余元。
2019年10月一天上午,张女士在被告超市地下一层的水果区购物,突然摔倒。超市员工呼叫了救护车,并将张女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事发后,张女士称,当时地上有很多水渍,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表示,保洁工作已经外包,所以超市不应担责。协商不成,张女士以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保洁公司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自己12万余元。
庭审时,超市代理人出示了现场视频和照片,证明事发时地面并没有明显水渍,其推测是因为张女士自己鞋底已经磨平,加上地面潮湿的原因才导致其摔倒,所以,张女士自身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代理人也提出,超市和保洁公司已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清洁问题摔倒,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
保洁公司则认为,超市才是负责安保义务的主体,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受伤,才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并非因积水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保洁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现场证据,法院指出,事发地点周围地面上存在明显污渍划痕,另外,张女士所穿着鞋子底面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摔伤是地面不整洁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与保洁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并不是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因此对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女士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根据实际损失支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特殊义务”不能外包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超市能否通过“外包”形式,把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保洁公司。
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特殊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并不能使其免除该项义务,其仍需确保该项义务被正确履行。具体到本案,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超市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最终责任仍应由超市承担。
法官进一步分析指出,从超市角度出发,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负有保障场所安全、预防危险发生的责任,无论从人员安排、经营策略、制度设计等各方面考虑,超市作为直接经营者相比保洁公司等承包人来说都具备更优势的地位及享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将责任锁定在超市本身有利于督促其更好的预防风险发生。而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消费者选择进入超市是基于对超市内场地安全的信赖基础,消费者不可能也不需要知道超市是否将其场地保洁服务外包给相关保洁公司,过于苛责消费者直接向保洁公司请求赔偿,显然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若保洁公司的偿付能力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损失反而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法官还介绍,民法典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较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将原先的公共场所扩充为了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因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