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家暴,我们往往会想到女方遭遇家暴,然而施暴者不分男女,深圳男子黎庆离婚后,仍然被前妻不断骚扰家暴,甚至还会被堵锁孔封门、锁车、跟踪等,让人细思极恐。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离婚后家暴"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黎庆因遭遇前妻骚扰家暴,并依此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 年 9 月,黎庆与曾丽离婚后,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甲小区,偶尔他也会去探望父亲,与父亲同住在乙小区。前妻曾丽与患有抑郁症的儿子租住在与自己小区步行距离约 250 米的丙小区。
黎庆称,离婚后,曾丽持续对其及家人实施骚扰,包括封门、锁车、威胁、辱骂、跟踪、散发不实言论等恶劣行为;离婚诉讼期间,曾丽更是多次对其大打出手,他也因此多次报警。
黎庆认为曾丽的行为已严重影响自己与父亲的正常生活,遂向福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曾丽威胁、殴打和伤害黎庆或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禁止曾丽骚扰、跟踪和接触黎庆及其父亲;责令曾丽不得接近或进入黎庆现居住的甲小区房产 200 米的距离。为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黎庆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相关照片及视频。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该规定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之中,应受到法律约束。
福田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曾丽威胁、殴打、伤害申请人黎庆或实施其他任何形式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曾丽骚扰、跟踪和接触申请人黎庆及其父亲。这也是深圳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与其住所保持 200 米安全距离的主张,福田法院考虑到被申请人与其儿子目前正居住在与申请人住所步行距离不足 300 米的小区,若支持申请人该项请求,必定会影响到被申请人及其儿子目前稳定的生活状态,故法院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