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洪清 全媒体记者黄金晶】3月18日、19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对23名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了集中宣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这些驾驶人分别被判处1至3个月拘役,并被处以2000到4000元的罚款。
今年2月13日21时许,宜城市流水镇村民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饮酒引起身体不适,他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双腿撑地趴在摩托车上休息。后面一辆小车避让不及,将摩托车撞倒,杨某被撞伤。
经检测,杨某血液中乙醇 含 量 为 190.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杨某不仅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带来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还因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次法院宣判中,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以来,宜城公安交警部门推行酒驾每日必查制度,即每天安排至少一个交警中队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动。宜城交警共查获酒驾1529起、醉驾70起,全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比上年下降11.9%,特别是亡人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