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冤枉论
◆不应随意将穿黑衣的人视作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者,因为这样做有危险性,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
◆穿白衣或其他颜色衣物的人都可参与暴动
◆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没证据显示他们刻意以此与非参与者作区分
逃跑有理论
◆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并非一定源自畏罪,例如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或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对警方的"恐惧",或是对人群"一拥离开"的"自然反应"
◆有关警员没承认使用过分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产生对警察的"恐惧",并于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时就逃跑
装备自保论
◆案发当晚出现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对于某些人而言,或许这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当中有人希望到场"见证"这一切
◆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认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可以理解"
◆他们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或催泪烟,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有点保护也"无可厚非"
◆虽然大部分被告当日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装备,但均属"防护性"而非"攻击性"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