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3月31日下午,《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是川渝两地人大开展的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制保障、附件5章,共80条。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
条例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首个协同立法项目。项目从起草和审议阶段,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复协调、沟通,互相借鉴。
条例对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并明确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重庆市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川渝协作,条例明确了“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规定。
同时,两省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三十多个条款对同类事项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的有机对接。
表彰奖励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
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及时改善本行业、本领域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场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
条例聚焦“企业视角”,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依法探索“一业一证”审批模式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支持依法探索“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在本市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条例提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市场主体为政务服务打“好差评”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行一号应答。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还规定,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禁止
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条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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