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不易辞呈难递,怎么破?
这边公司拖着不办手续,那边公司催着要报到,这让目前正在办理跳槽辞职手续的周女士不知所措。
周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但收入不理想,故萌生跳槽之意。几个月前,她看到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的招聘广告,便决定一试。
递交简历,初试,复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她进入了最后一轮的面试。因为不知道自己最终能否被录取,故她没有跟任何人透露跳槽的事。
7月初,她收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第二天她就去公司辞职。结果人事部负责人说,总经理、副总经理都不在,没人能批准她的辞职。等了几天,她一番打探后得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都出国了,短时间内不会到公司上班。这下她急了,多方打听后,她拿到了总经理和副总的电话号码,便发了短信请求辞职。可是短信发出后,一直也没有得到回复,这算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隔了几天,她又向总经理和副总发了短信,结果还是没有回复。
7月底,总经理终于回来上班了,她当即找到总经理,询问是否同意她的辞职。可是总经理表示,辞职必须书面提出。她立即又打印了一份书面辞职信,由于经理下班了,她请总经理的秘书转交。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新公司也打来电话催她去上班,可是她的辞职申请还是没有批复。她只得再次去找总经理,总经理表示,很不巧,秘书也去休假了,他依然没有收到辞职信。周女士急了,表示马上可以补一份辞职信,希望总经理能立即批复,甚至表示可以不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经理坚称,公司有规定,辞职必须提前30日。
周女士向新公司人事经理说明了情况,希望能再给啊一点时间,而新公司人事经理同意最多再给她一个月的时间,否则将按她自动放弃处理。
自己跳槽一事怎么会如此不顺利,难道是公司有意刁难?周女士很担心,如果到一个月后,公司还是不让她离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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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乐潘
2015年08月12日
非专业人士从别处看到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题主所说的周女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你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