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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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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定义与适用范围

2.第二部分 关于通用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3.第三部分 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4.第四部分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5.附件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

责任

1.技术委员会的责任应包括以下几点:

(a)应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对各成员产地规则日常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并在事实基础上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咨询意见;

(b)根据任何成员或委员会所提出的要求,就与货物原产地确认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

(c)就本协议的实施和地位从技术方面准备和散发定期报告;

(d)每年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实施和运转的技术方面进行审查。

2.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委员会所要求的其他责任。

3.技术委员会应努力在尽量短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某些具体工作,特别是成员或委员会提交的工作。

代表

4.任何成员均有权向技术委员会派代表。每一成员应当在技术委员会中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副代表作为其代表。如果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中如此指定其代表,则此后称为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技术委员会各成员的代表在技术委员会的会议上可由顾问协助工作。 WTO秘书处亦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

5.不是WTO成员的CCC成员可以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委派一名代表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副代表 出席。此类代表应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

6.经技术委员会主席批准,CCC总干事(本附件中下称“总干事”)可邀请既非WTO成员亦非CC C成员的代表以及其他国际政府和贸易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

7.出席技术委员会议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任命应向总干事作出。

会议

8.技术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程序

9.技术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出席并制定其工作程序。

6.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1.认识到某些成员的优惠产地规则不同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各成员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2.就本共同宣言而言,优惠原产地规则应界定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在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下的优惠待遇而适用的普遍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这些优惠待遇将导致适用1994年GATT第一条第1款以外的关税优惠。

3.各成员同意确保:

(a)当发布普遍适用的管理决定时,明确说明应符合的要求。特别是:

(i)如果适用关税分类的变化标准,此一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说明在该规 则所指关税术语表内的标题或副标题。

(ii)如果适用从价比例标准,此一比例的计算方法亦应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指明;

(iii)如果适用制造或加工活动标准,则应精确说明授予优惠原产地的活动;

(b)其优惠原产地基于肯定标准、表明什么不授予优惠原产地(否定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仅在作为阐明肯定标准的一部分或者在无需肯定地确定优惠原产地的个别情形下允许适用;

(c)颁布有关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如同曾遵守 并符合1994年GATT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

(d)经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士请求,对某项货物给予的优惠原产地评定,应在指出此一评定请求150天内尽快作出,但条件是此一评定请求已提高所有必要因素,评定请求应在有关货物的贸易开始进行时予以接受,且亦可在随后的任何一个时间接受。如果事实和条件包括优惠原产地规则仍然类似,此类评定应在三年内有效。如果有关当事方得到提前通知,则当(f)项中所指的审查作出与该评定相反的决定时,此类评定不再有效。此 类评定在符合(g)项规定的前提下应能公开提供;

(e)当对原有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使用新优惠原产地规则时,不应追溯既往地适用 其法律或法规所界定的修改,且不应损害其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f)有关确定优惠原产地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应由独立于作出决定的机构以外的司法 、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进行及时审查,此种审查可以修改或撤销此决定;

(g)为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而提供的所有机密资料或者在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的所有资料,有关当局应将其作为机密资料看待,未经提供此一资料的人士或政府特别许可,不应予以披露,但在司法程序中需要披露者除外。

4.各成员同意及时向秘书处提供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对其适用的优惠安排、司法判决和在WTO协议对有关成员生效之日时有效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作出的行政裁决。此外,各成员同意尽快向秘书处提供任何修改的或新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秘书处所得到和可供的资料,应由秘书处向各成员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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