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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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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可保风险[1]

不可保风险是指商业保险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

2.不可保风险的原因[2]

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下面对此简单讨论一下,后面将详细分析这两个因素。

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险中,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代价太昂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来对该组所有的风险都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的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的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将来提高保险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在一些情况下,可根据无索赔奖励系统方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者有可能会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当事故发生后减少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检查,确保投保人履行其义务,但检查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并且费用最终是由投保者承担的,如果这些费用很高的话,潜在的投保者将不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变成不可保的。

一个商业的保险合同通常承保几种不同的风险,但如果其中的一些风险需要昂贵的检查费的话,它们将不能被包括在这一十保险合同中。很明显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者之间有较强的联系,区分两者通常是比较困难的。1963年由阿罗提出的解决道德风险的方法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赞同,他的观点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政策本身可以改变导致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赔偿额超过标的本身价值的火灾保险政策可能会导致投保者故意纵火,或投保者不细心而导致的火灾,因而保险合同中赔偿金的额度应该低于标的本身价值。这种方法好像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许多学者的问题,上述例子也可以使读者一下子就能接受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源。但从保险学的观点来看,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误导,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禁止个人从超额担保其财产中获利,不论是由于意外火灾事故使投保者财产遭受损失,还是投保者本身故意放火。并且当一个人的财产投了充分的:欠灾保险后,他就会变得不细心的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他可能会在火灾发生后,在减少损失抢救其财产时不像其没有投保时那样英勇。所以保险合同的存在能影响损失的分布概率。这种情况在汽车保险中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汽车所有者有权将其汽车借给任何一个有驾照的人,如果他的汽车没有投保撞车险,他将不愿意将他的车借给别人,这样就会减少索赔发生的概率。

3.不可保风险的种类[3]

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人身险中:(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财产险中:(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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