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
1.什么是专利权属纠纷[1]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专利权属纠纷内容[1]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3.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2]
严格说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并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中写明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能得知当事人可以就专利申晴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案件的程序称为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
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样属于由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专利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只需要满足晴求和费用两个条件。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涉及专利权属诉讼的时效,但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未另行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同样超过该诉讼时效的,原告只丧失胜诉权,并不妨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和专利权属纠纷的启动。
请求人就专利权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提出起诉时,最晚在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该专利权属纠纷程序不能启动。
人民法院就专利权属纠纷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未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对涉外当事人可宽限到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终止。否则,直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该程序才终止。
4.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3]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②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关于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四)特例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引起注意。
第一种情况,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如某个人将本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背着单位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随后又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PCT申请,将该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放弃。当其单位发现时,该发明创造在中国并无专利权产生,却获得了外国专利权。单位要争夺该专利权,就涉及中国法院可否管辖及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
首先,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首先申请了中国专利,为此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纠纷的一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
再次,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应当找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个人的长期居所、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至于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专利权应归属于谁,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则属另外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如甲国人起诉乙国人,双方争议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果该专利权属于在中国申请并获得的权利,中国法院也应具有司法管辖权。应当根据被告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长期或临时居住地来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国人,争议的专利权是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在确定管辖权时,如果外国人作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如果中国人是原告,外国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国无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