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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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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产权安排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束。由于物品属性的多样性、个人偏好和能力的差异及交易的复杂性,这一权利束可以作无穷的划分,并且通过分割、让渡,各种权利能够加以“组合”,这便是产权安排。

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一般是通过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来确定的。

微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则是指对某一个具体的资产或经济品的权利界定。

2.产权安排的基本形式[1]

产权安排形式,是指在社会经济运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归属形式及其各种权利的具体组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安排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指财产的归属主体为个人,并且对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一种产权形式。私有产权本质是给予作为个体的人对体现在物品上的那些必然发生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完全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的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强加的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在完备的私有产权条件下,行为人利用他的资源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同样,在没有经过他的许可或没有给予他所认可的补偿条件下,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那些产权归他所有的物品。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对产权规则强制实现的可能性及其为之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而这些强制性的实现,一般地说,主要依赖于政府对产权的保护以及公众对社会规则的认可程度。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上,任何双方同意的契约都是被允许的,它们不必都得到政府力量的支持。而只有当契约条款违反法律时,产权的行使才会受到由政府行为而表达的社会力量的限制。另外,产权归私人所有并非意味着所有与资源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只要每个人拥有不重合的权利,多个人对某一资源或资产所行使的权利仍然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

第二,社团产权(俱乐部产权)。社团或俱乐部,首先是一种社会成员按照某种规则建立起来的组织。它按照某种规则占有某种资源,对自己的成员提供分享的俱乐部产品,并按照某种规则向俱乐部成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每个成员可按一定规则消费社团或俱乐部产品。当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而并不排斥同一团体内其他成员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时,这种资源或产品便被称为社团产品或俱乐部产品。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说,社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排他性。即只有具备某种资格、并遵守社团规则的各个成员组成的社团才能占有和支配社团财产,并享受相应的权利,非社团人员不能享有社团产权的收益;2,不可分割性。社团产权不同于私有产权的重要特点是,社团产权在社团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成员都可用社团财产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成员都没有权利声明这份财产是属于他的;3,社会团成员的有限性。作为社团或俱乐部产权,不论其对成员条件的要求是什么,其成员人数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些人能够成为社团的成员和分享其产品,而不是全部,如果一项资源什么人都可以享有,那么这项资源的产权就是公共产权,而非社团产权。

第三,公共产权。公共产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公共财产而自由地进行竞争,任何人都无法排斥他人使用它。公共产权还具有不可分性,财产在法律上是公众所有,但构成公众的每一成员都不能对财产声明所有权。可见公共产权与社团产权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如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共财产的权益。光需像在社团产权情况下采用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成员在对公共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影响和损害别的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由于公共财产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分享,并获取乎均利益,因此,搭便车行为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例如公共遭路或免费公共汽车或免费公园的过度拥挤。

第四,国有产权。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拥有的财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里,国家必然拥有某些资产,像土地、河流、森林、矿藏,以及某些垄断行业的资产等≥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禁止任何组织或余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而在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管理体制。因此,围绕着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的行使,存在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中介机构和众多企业单位等多层次的产权主体。

第五,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又称公司产权,即关于如何行使对公司资产的各种权利的决定不是由某个自然人做出的,而是由公司的决策机构——法人代表机构做出的。一般来说,由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出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对于如何行使公司产权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司资产、分配公司利润等有关问题,通过民主表决程序进行决策。但鉴于完全一致的投票表决一般是不可能的,而多数通过原则常常能够在重大问题上取得较满意的结果,因此,对于公司产权来说,凡是处于少数票地位的股东对集体表决不能同意或自己的意见得不到反应时,它可采取用脚投票的形式,转让他的股份。

3.产权安排的三个基本环节[2]

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基本职能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环节或规定,

一是把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确定其边界和权能。一般说来,产权界定的基本要求是明晰,只有明晰才能达到界定的目的。但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产权都是越明晰越好,有时一定的模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低,更有效率,如公共汽车的月票、餐馆的自助餐等,但模糊产权容易引起道德风险

二是把权利界定给谁,归谁所有或支配。如把产权界定给一个人就是私有产权,界定给多个人非排他使用就是共有产权,界定给一个公共群体就是公有产权。一个资产往往具有多种属性和多重权利,有时分别界定给不同的主体会更有效率。在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上,关键的问题是,人们获得产权的依据或尺度应该如何来确定?或者说,我们因何而享有产权?产权配 置指的是按照优化原则,将初步界定了的产权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调配和组合,使其发挥最大效率或最佳效用的方式。

产权配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配置的基础是市场机制或市场交易,但是,政府应该对产权配置进行宏观的引导和调控。产权配置的依据,有人注重效率原则,强调以是否有利于效率最大化来确定产权的配置;有人注重公正,认为公正是一切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的首要价值;有人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当然,对谁为优先又各有不同看法。不同的产权界定、产权配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社会产权结构,产权结构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不同的产权结构会对社会道德状况、甚至整个社会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是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离开了有效的产权保护,所有的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都不可能有效实现,甚至变得毫无疑义。因此,如果说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前提,产权配置是产权运行的基本方式的话,产权保护则是产权实现的关键。我们所理解的产权安排对道德的作用,就包含了产权界定、产权配置和产权保护对道德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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