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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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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契约的概述[1]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他们和顾客之间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既可以是书面签订的也可以不是。在市场上既存在着产品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也存在着生产要素的供应方和需求方,而某项最终产品从原材料的购买到最终产品的销售直至顾客的消费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市场上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系列连续的交易环节才能完成然而市场上的交易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最明显的成本是时间成本。交易环节的增多必然会增加产品生产过程的时间,进而增加产品的成本,无形中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因此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是作为一种节约资源促送资源更高效流通的工具出现的,它是对市场功能的有益补充。

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以契约的方式将企业的各契约方绑在了同一艘船上,对于这艘船而言,它是顺利前行还是不幸沉没,先直接关系到船上所有人员的利益。虽然说契约各方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要承受某些共同的风险。如果企业破产的话,各方利益都将受到损害。但是所有的契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的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一样,必然导致他们的利益不同。最主要的是他们所要支付的违约成本是不一样的,即契约是不同质。如,企业内普通员工只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售给企业,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他们可以较容易地流动到别的企业中去,这主要是的违约成本较低。而企业所有者则不一样了,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情况关系非常密切,稍有风吹草动,便会引起他们十分的警觉。显然,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运行情况的关注程度比普通员工要高得多。契约的不同质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必然是不同的。

2.企业契约的分类[2]

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那篇“关于企业性质”的论文, 提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的命题, 为企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开辟了新天地。但科斯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最大的疑问:企业契约同市场上普通契约有何不同? 也就是说企业契约到底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一问题, 不少学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张五常把企业看成是要素市场上的一个合约。张维迎则讨论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特征。周其仁则认为: 企业契约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他指出, 由于人力资本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 使企业合约具有了不完备性, 所以, 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 就是因为在其中包含了人力资本。 理论界一般认为周其仁的观点是深刻的, 他说明了企业契约的具体内涵。

周其仁的观点中其实已经隐含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两个平等的契约主体。但在现代企业中, 我们看到的多是资本雇用劳动, 却很少看到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 尤其是普通员工) 平等签订的“契约”, 也就是说, 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力量也是非对称的。这就否定了二者之间平等签约的可能。也就是说,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情况下,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契约的优势, 居于相对主动地位, 而人力资本, 特别是普通人力资本所有者处于契约的劣势, 居于相对被动地位。因此, 周其仁对企业本质的认识, 实际上对传统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提出了挑战。

方竹兰针对张维迎提出的“资本雇佣劳动”结论, 提出了“劳动者战胜资本是未来趋势”的基本结论, 认为人力资本将成为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其理由有二:一是资本市场的发达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逃避风险创造了条件, 而人力资本由于其专用性而难以流动, 或流动贬值, 使其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 二是人力资本成为企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要素。非人力资本由于产权交易的便利, 而减少了退出困难, 但退出一个总还有另一个主体进入, 其退出的实质只是一种风险的转移, 而不是风险的降低或消失; 且人力资本只有同非人力资本结合时才能创造财富。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企业所有权主体决定的因素: 在企业中的重要性、风险承担、监督难易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认为企业应该有两个对等的所有权主体: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周其仁的观点只注重企业的两种不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却没有注意到同一种资本内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存在。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情况下, 首先, 企业的存在基础是不同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对于单个企业来说, 是一些货币资本要素所有者按照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所投入的相关资本要素, 即企业资本的来源, 这类契约及相关要素使用权的转移就构成了要素市场。其次, 企业对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要素转化而来的企业资产, 以独立的法人身份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或实质性的所有权( 控制权) , 即企业资本使用, 也就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 构成了企业及其存在过程。这是企业的行政权威机制或剩余控制权的来源, 但这种权威由谁来行使却是由前一个契约——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中事先安排的。这种安排的本质也是一种契约安排,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 其具体内容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周其仁所说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作为一个整体) 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托管人) 与特定人力资本所有者( 受托人)之间的信用托管关系;

二是这些特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资本的受托人与部分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受托人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这些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这种雇佣关系名义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 但实际上契约的企业一方是由不同层次的“代理人”来行使的,其代表的不是企业整体, 而是其所在的岗位。当然, 在非公司制企业中, 对于第一、二层次的契约可能不会全部或部分存在。比如, 在一些独资的中小企业中, 企业是由企业的投资者自己亲自经营的, 则第一、二层次的契约就都不存在了; 在一些规模不是很大的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投资者或其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会, 聘任职业经理来经营, 这里第一层次的契约不存在, 却存在第二层次的契约。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 不同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构成了企业成立的基础;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受托人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构成了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就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我们不妨将前两种类型的契约称为企业治理契约, 而后一种契约称为企业管理契约。

3.企业契约的基本特征[3]

契约理论对企业本质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解释,它认为现代企业是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的载体,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契约集合体。由于企业用要素市场代替了产品市场,而且在要素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远不如产品市场,因此企业内部主要是科层关系或等级制度代替了市场交换。企业内部的科层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延伸。

科斯企业理论的重点是解释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为什么还存在着企业。他运用“交易费用”,发现市场机制也是要耗费成本—— 交易费用的,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出现了“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无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的结果。“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

张五常关于企业性质的解释改进和发展了科斯企业理论,他认为企业与市场本身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契约安排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而巳。张五常指出,企业“这个契约”,发生在要素市场上,而价格机制的“那一系列契约”,则是产品市场上的交易,因此,企业无非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替代了产品市场上的契约。企业契约作为要素市场上的契约,与产品市场上的契约不同,在企业契约中,由于把要素组合起来投入企业契约的期限通常很长,由于这个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在签约前将陈述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规定清楚。换句话说,企业契约是权利义务条款难于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买卖双方都有权在契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契约。

4.企业契约不完全性的理论解释[3]

科斯早在1937年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本质》中,就提出了“企业是不完全契约”的基本思想,但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概念。1986年格鲁斯曼和哈特开创了不完全契约的理论。他们指出,“企业是不完全契约”的内涵是: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没有完全明确说明。比如,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人上下班的时间,每月的工资,但没有说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体的工作。

劳动法规定工人加班时企业应该付加班费,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加班,什么时候不可能加班,等等。为什么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因为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企业要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不确定性使得经营或决策成为企业收益的决定性因素。

企业契约之所以是不完全的,除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外,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决定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因为劳动雇佣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其只构造了关系框架,确定了主要目标,而对工作的具体细节、未来的报酬、冲突的处理办法等则事先很少有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雇员使用其脑力和体力完成雇主要求的任务,显然这种合同就只能是不完全的关系契约。正是由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两类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性,更加强化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也正是由于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使得在企业契约中应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力资本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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