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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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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用行为

信用行为是指信用主客体能够进行的活动,概括而言包括:信用媒介,信用变形,信用替换,信用转让,信用创造,信用强化和信用抵消。

2.信用行为的道德价值判定[1]

一、信用行为的负道德价值判定

信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人人都应该遵守,而某些信用行为却不具有任何的道德价值,这个道理并不是人人都明白的。儒家一方面把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在儒家看来, “义”比“信”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在信与义相矛盾的情况下,应坚持义而舍弃信,如果坚守信而违反了大义,那么这种信用行为是不足取的。信用行为却有负的道德价值,这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并不少见。以下三种情况值得分析。

(一)伤害更高道德原则的信用行为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在社会道德体系中,信用是众多的社会道德之一。在诚信和信用道德之上,还有更高的道德。比如,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有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信居于最末。在当今的20 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之中, “爱国”“守法”显然要高于“诚信”。就传统道德而论,讲信用而害及“仁、义、礼、智”四德,这种信用是不德之信。就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而论,讲诚信如果害及爱国、守法,那么这种诚信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现试举一例说明这一问题。历史上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尾生为信而溺”的故事: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久候女子不至,而河水暴涨,尾生抱梁柱溺水而亡。尾生与女子约会于桥梁之下,对方届时未到,尾生苦苦守候,可谓讲信用的至诚君子。但是,河水暴涨,人已无法在桥下驻足,稍有头脑的人都会赶快离开。但尾生拘泥于信用而不肯离开,结果只有死路一条。虽然也有人把尾生当成一个讲信用的典型,但这种行为并不具备任何的道德价值。

如果我们对于这一行为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它有许多失当之处:其一,这一重信行为背离了行为本身的目的。其二,这一重信行为背离了“智”德。其三,这一重信行为伤害了“仁”德和“孝”德。可见,守信用的行为如果违背了其他更高的道德原则或者伤害了更高的道德价值,则这种守信行为并不具有正面的道德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与此类似的行为也可以做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如果一个医生不顾场合和客观情景,不顾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诚信”地把这病人的真实病情随便告诉病人,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种行为判定为是具有善道德价值的行为。

(二)私人之间的信用行为伤害了公共利益则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在信用问题上,我们需要分辨公与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人为了兑现对亲人、朋友的承诺而慷公家之慨,常常为了显示自己的信用而违背国家的制度规定。一个主管工程的人有可能为了兑现给亲近之人的承诺而把工程标的告诉给对方,一个收税人有可能为了朋友的信义而少收税金,一个评审者有可能因为熟人而投他本不该投的一票。凡此种种,所谓的信用行为都不能得到道德的褒奖。

信用是分档次、分大小的。一个人既是一个单位人,也是一个处在亲人朋友关系圈中的人,其行为信用有一个究竟为谁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办理的是工作岗位所必须处理的事务,那么,他的身份和角色就是一个单位人,他代表的是单位和集体的利益和意志,他就必须跳出私人交往的圈子,必须忘却私人的情谊。对集体或单位负责,对集体和单位讲信用,才是“单位人”的本分。相反,如果他为了私人的信义而抛弃对单位对集体的信义,那就背弃了自己的岗位责任,就是以小信伤害了大信,以私信伤害了公信。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从来也不乏私人之间的信用,欠缺的倒是维护集体利益的公信。因为我们长期受到的信用方面的教育主要来自传统。长期以来,信字是被定义在朋友之信上的。现代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离开了家庭,投入到一个个的单位中去,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单位人”。人们的工作是单位的岗位工作,代表的是单位的利益和意志。因此,讲信用必须要讲集体的公信。这种公信的意识,在战国末期的思想家韩非子那里已经被意识到了。他曾经指出,孝于父母、信于乡党朋友会妨害公家的利益。当然,他讲的公家利益主要是指封建国家和封建君主的利益,那是封建君主和统治阶级的大私,而非真正的公家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公家是全体公民的集体和公家,集体利益和公家利益是每一个“单位人”的利益的集合,是全体公民利益的集合,因而这才是真正的公家利益。然而,实际需要的公信教育实在是太少了,以至于占公家的便宜、损公肥私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我们在这里特别指出信用的公私之分,强调私人之间的信用行为在伤害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就是要确立私人之间的信用对于公共信用的从属地位。

(三)从恶目的出发的信用行为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社会中有善事有恶事,有善人有恶人。从恶的目的出发做事是为恶事,惯做恶事的人是为恶人。恶有柔恶,有刚恶。意志薄弱,做恶胆怯,为人猥琐,不讲诚信,说谎骗人,是为柔恶。人们对于这种恶人恶事都已认识得很清楚了,不必赘述。然而,人们对于某些刚恶行为还没有认识得很清楚,在赞扬信用行为的同时,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肯定了某些刚恶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从信用的角度加以剖析。

中央电视二台在2005 年11 月4 日早8 点《第一时间》栏目中曾经报道了一则消息:哈尔滨某小区发生了盗窃居民楼门洞防盗门事件。这些窃贼偷盗防盗门并不是偷偷摸摸地干,而是在大白天大摇大摆地卸居民楼的防盗门,而且是一个门洞接一个门洞、一个楼接一个楼地挨着卸。警察一次就从其住处查出了盗窃的防盗门30多个。

盗贼白天盗防盗门,真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公然的挑衅! 盗贼的这种行为是明目张胆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可谓诚实到了极点,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肯定其有正面的道德价值。这不是诚信,而是一种疯狂。与此相类似的行为社会上还有许多。“我是流氓,我怕谁!”这不是流氓的诚信,而是流氓的疯狂。恶徒流氓对人的威胁之语,常常都是付诸行动的。这种出自恶目的的强梁行为,尽管可能是说到做到,但不能认为它是善的。

恶人与恶人之间,也常常是讲信用的。毒品、走私、洗黑钱等地下交易行为,未必就是不讲信用的;恐怖分子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并事后声称自己对事件负责,也可以说是一种“信用”;侵略者公然把自己的意图、目的和要求告诉被侵略者,也似乎具有某种信用。但是,正因为这些行为都是出自恶的目的,其信用成了恶目的实现的手段,因此不能因为其行为具有信用的含量而肯定其有善价值。

总之,我们不能笼统地肯定凡是信用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而必须要对行为的目的进行考察。弄清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于信用行为的价值进行评判。当然,我们也可以普遍地肯定信用行为具有善的价值,但那一定是在肯定信用行为的目的为善这一前提之下。

二、非信用行为的正道德价值判定

既然诚信或信用是一种基本道德,那么诚信的行为或守信用的行为就是一种善的行为,相反,不诚信或不守信用的行为就是一种恶的或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可以说是社会上最普遍的看法。在通常情况下这一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诚信或不守信用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对于某些特殊的社会生活领域,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诚信或说谎、不守信用或非信用行为仍然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我们对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分析。

(一)市场交易时价格商谈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言行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市场是交换行为的产物。自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以来,人们为了互通有无,便以货易货,久而久之,固定的以货易货的场地——市场也就形成了。市场行为可以说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获得了一种本性,那就是交易。对于以市场为生的买卖人来说,贱买贵卖是其获取利益的必由之路。现代市场早已超越了货物交易地的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其诞生时所获得的本性仍然是市场行为的最根本的特性。

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既有契约进行的双边或多边交易行为,一是交易之前没有既定的契约,通过双边或多边口头的讨价还价的行为达成约定,然后进行交割的交易行为。这样,交易行为就有达成契约或约定之前和达成契约或约定之后两个阶段。是否诚信,是否守信用,对于这前后两个阶段来说是有很大差别的,而这前后两个阶段对于是否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的价值评判也是有重大差别的。

对于已经达成契约或约定的市场行为来说,交易双方都必须信守达成书面契约或口头约定,不得撕毁合同和不守信用,否则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不道德行为。对于未达成契约或约定的市场行为来说,交易双方首先有一个如何走向交易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买方要了解卖方货物的性能和价格,只有在货物性能和价格比对他来说最合适的时候,他才会考虑去和卖方达成交易。除了这个因素之外,卖方的态度、仪表及表现出来的善意也是成交的重要因素。买方与卖方没有血缘之亲,没有朋友之义,他完全是因为其货物对于自己有利才与卖方打交道的。卖方要了解买方的需要和心理,以求最大限度地把货物推销出去。卖方同样也与买方没有血缘之亲,没有朋友之义,他只是为了能把货物卖给对方并以最高的价格卖出去,才与买方打交道的。市场中既不是一家买方,也不是一家卖方,哪一家对特定的卖方和买方能够达成买卖契约或口头约定,则赖于买卖实现前的讨价还价

在交易商谈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都几乎没有例外地把对自己最有利的说辞讲给对方听。卖方总是在夸赞自己的商品如何质量好,如何价格上比别的商家优惠,今后服务如何到位,商品是如何供不应求,卖给前面的客户的价格是如何高昂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与前来商谈的买方达成买卖的约定。以最高价格达成买卖的约定,就是卖方的利益所在。卖方在商谈中有相当多的说辞并不是很诚实的。在这番真假掺半的商品介绍和价格高开低走的要价还价商谈之中,尽管可能有许多不实之词,但如果不是以次充好、以废当新或售后服务承诺而不兑现,都不算是违背了诚信的道德标准。特别是在商品的价格方面,尽可以漫天要价,如果能够卖到同类商家的同类商品的最高价格,那是卖方能力的一个展现。某些特殊商品如古董、字画等文化含量高的商品的讨价和成交价差距之悬殊常常是出人意料之外的。买方为了获得质优价低的商品,也常常是对于卖方的商品吹毛求疵,拿并不实际存在的其他商家开出的价格加以对比并以此否定卖家开出的价格。这也同样不违背诚信的道德标准。

(二)出自善意的不诚信言行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道德以追求善为自己的使命。正因为诚信和守信用能达到或实现人际关系的善,因此诚信和守信用才被提升为一种道德标准。在特定的场合,如果讲诚信、守信用不能达到善,那么就不必非要坚持诚信和信用。只要是出自善意并且真正能够达到善的效果,不诚信的言行就不能判定为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出自善意的不诚信行为是司空见惯的,我们应当给予其以正确的价值定位

出自救死扶伤的目的的善意行为,尽管可能是不诚信的,但也不具有恶的价值。我们知道,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只要是有利于救死扶伤结果的行为,都应当在道德上予以肯定。一个患了不治之症的人,其心理承受能力常常是极其脆弱的。如果医生是为病人着想,从病人的实际出发,从病人的承受能力出发,分场合、分程度、讲策略、有选择地把病情告诉患者,甚至讲一些与事实相违背的谎言,则对于病人克服疾病能起到帮助作用,决非不道德。

对于出自对他人敬意的不诚信的言行,也不应做出恶的价值评判。人不同于其他动物,其生活不仅仅是为了活着而活着,而必须且应当是有尊严地活着。人格的尊严不仅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也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交往之中,公民彼此之间都应该时刻想到对于他人的友爱和尊重。比如在某些场合,如果对于一些不相干的人说出某人曾经做过某种不良行为,这可能在客观上符合事实,但是它伤害了某人的尊严和名誉,对于某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这种“诚信”的行为实际上并不具有善的道德价值。如果一个人是借诚信之名而对别人的过失逢人便讲,那就不是诚实,而变成一种恶意的宣传和对他人的诋毁了。与此相反,在谈及别人时,不随便言讲其过失,为维护别人的名誉和尊严,不知说不知,知也说不知,这不仅不具有恶的价值,而且还有善的价值。

(三)无违道德原则的不得已的谎言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因而人际的和谐、社会的良序运行,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人际的和谐和社会的良序运行需要每一个人来维护。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对于他人、对于社会产生影响,故而不能不考虑言语行为的后果。要实现人际的和谐和社会的良序运行是需要做出多方面努力的,而坚持正义的原则、维护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达到人际和谐的重要条件。在满足第一条件的前提之下,还必须在一些细小的方面做些策略性的调和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说一些无伤道德原则的谎言对于和谐人际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人在社会中生活,常常会碰到一些无奈的事情,其中讲实话还是讲假话就是人们经常面临的两难选择。在一些重大的或比较重要的问题上,不诚信、讲假话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消极后果,会影响人们对于讲话人的形象和品德评价,那当然应该讲真话、实话而不应该讲假话。在这方面,由于事情重大,人们常常比较容易抉择。但在一些小事上,抉择反而不那么容易。人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说谎,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做到绝对的诚信?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讲一点谎话? 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探讨的。

其一,在日常生活之中,在某些生活琐事上是不必过分讲诚信的。例如,一个朋友向人问好时通常都会说:“最近一切都好吧?”如果被问者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就会把最近发生的一切事情向朋友汇报,详细地告诉他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比较好,什么地方不太好,什么地方很糟糕,喋喋不休地说个没完。试想一下,朋友会很耐烦么? 可见,一个人如果凡事都把诚信讲到底,则显得迂腐不堪。

其二,为了使对方有一个好心情,讲一点“谎言”并不违背诚信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同事或朋友穿了一件自己得意的新款式的衣服,从心里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女同志尤其如此。如果一天之内没有被别人发现,那么她可能会感到很郁闷。如果她向你问起:“我这件衣服怎么样?”即便你内心深处很不以为然,那也不妨说:“呀!真是不错,你今天显得更加年轻漂亮了! 在哪里买的?”为了使人心情愉快,对人就不要太吝啬说表扬的话。这些无关紧要的表扬,有可能是言不由衷,但说出口也不是什么恶德。

其三,为了鼓励人们上进,讲一点“谎言”也同样不违背诚信之德。人在成长过程之中,总是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挫折,总是在某些场合会畏首畏尾、裹足不前。这时候,特别需要人们的帮助和鼓励。年轻的妈妈对于自己刚刚学步的幼儿,总是大加鼓励:“宝贝,真勇敢! 再往前走两步!”“歌儿唱得真好听!再来一首。”受鼓励和表扬的行为可能非常平常,表扬和鼓励的话语也可能言过其实,认真地追究起来,可能多少带有“谎言”的成分,但是它对于鼓励人的成长和进步所起的作用往往会是十分巨大的。因此,这样的言行不应受到“不诚信”的道德谴责。

其四,有时为了避免人我关系上的尴尬,讲一点“谎言”也并不意味着有亏于诚信之德。在这方面,通常至少有两种情况:其一,自己掌握着某种裁量权,被裁量者为了获得通过而请客吃饭。被裁量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请客吃饭,在中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而掌握着裁量权的人的职责是主持公正、优中选优。如果赴约,正所谓“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要主持公正,吃了人家而又给人家评不上,自己不好意思;为了一己私情而不主持公正,则有愧职守。如果不去赴约,对朋友直斥其非,则有伤朋友情谊。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说,实在是一件两难的事。在这样的无奈情形之下,许多人选择了说一点小谎言的策略。比如说自己有重要会议,不在单位,身体不舒服等等,以求在不伤情谊的情况下推掉宴请。没有重要会议说有,本来在单位说不在,身体好得很却说身体不舒服,这当然属于谎言之列,但它是一种不违背道德原则的谎言。既然不违背道德的原则,那也就不能说它是一种恶的行为。

以上对于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以及不诚信或非信用的行为的价值进行了评判,指出某些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善的道德价值,某些不诚信或非信用的行为则不一定具有恶的道德价值。如此分析和评判,并不是要混淆善恶的道德界限,更不是要鼓励人们都去做一些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行为,而是为了指出诚信或信用有其道德的定位,对于涉及诚信和信用行为道德价值的判定需要有伦理的原则。

概而论之,原则有三:一是公信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和信用主要的不是私人之间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公共生活中的信用,它主要表现为对于各种制度、规章、法律、法规、准则、守则的遵循,表现为对于契约或合同的信守,表现为对于公众利益的尊重和对职守的忠诚。不以私信害公信,就具有正的道德价值,反之则有负的道德价值。二是大义原则。诚信和信用是一个基础性的道德,它需要以正义的道德原则来统帅。大义的根本在于维护和增进国家、人民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凡是与之相合的信用行为就有正的道德价值,反之则有负的道德价值。从大义出发,该说实话的时候说实话,该说谎话的时候说谎话,这并不妨害一个人诚信的品格。三是经权原则。信用行为的价值判定应当从“经”和“权”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经,是指原则或原则性;所谓权,是指权变或实行原则过程中的灵活性。古人教导说,离“经”合“道”是之谓“权”。诚信和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贯彻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要贯彻在国家的制度、方针和政策中。这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原则。但在平常的琐事中,则要有一定的权变,不把诚信和信用绝对化。如果讲诚信可能会违背了更高的道德原则,那就要加以变通。这也就是说,权变不是故意背离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合乎更高的原则。如果了违反“经”同时也背离了“道”,导致道德上的邪恶,那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权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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