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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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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共关系主体

所谓公共关系主体,是指具有公共关系意识的公共工作的承担者,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发动者,包括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社会组织—实质主体,以及公共关系专门机构和公共关系工作人员——实施主体。

2.公共关系主体的特点

其特点有三:

①公共关系主体是由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具有自觉的能动性;

②公共关系主体和活动联系,是活动中的主要方面,具有活动的主动性;

③公共关系主体是相对于活动对象而言的,而公关活动的对象也是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公共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

3.公共关系主体的构成

公共关系主体是有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包括公共关系意识、公共关系人员和公共关系管理。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团体缺乏了这三个基本要素,都只能是潜在的公共关系主体,而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关系主体。所以,社会组织团体和公共关系主体是不可能够等同的。只有同时具有了这三个基本因素的社会组织团体,才能称得上是公共关系主体。我们有时候把社会组织团体称为“公共关系主体”,只是把该社会组织团体放在公共关系主体的位置来分析,研究它应当怎样来开展公共关系工作,而并不是说它已经具有了公共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具备了真正意义的公共关系主体,才能自觉的有意识的开展公共关系工作。

(一)公共关系意识

公共关系意识又称公共关系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竞争的日益加强,逐渐被社会组织团体意识到它的价值和重要意义。在公共关系职业产生之前的准公共关系时期,虽然广大社会组织团体有着丰富的公共关系实践,但均是不自觉、不清晰、朦胧的公共关系思想,不是一种系统观念。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公共关系意识是用来指导社会组织团体的一系列完整的具有公共关系意义的哲学指导思想。也就是说,只有有具备了这些指导思想,并运用它武装头脑,增长知识,支配行为,才能自觉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没有公共关系意识的社会组织团体就不可能成为公共关系主体;有着朦胧的不清晰的社会组织团体也只能是不完全的公共关系主体。

(二) 公共关系人员

公共关系人员是公共关系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专职公共关系人员和事实上担负或兼任公共关系工作的人员。这也是公共关系工主体的基本要素。具有了完善的公共关系意识,而没有人具体承担这一工作,没有人运作,也不能说是一个合格的公共关系主体了。公共关系主体是社会组织团体而不是个体的人,但是在具体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关系主体并非全员上阵一起出动,它常常是由组织团体中的某些人代表主体开展公共关系活动,行使公共关系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共关系人员是公共关系主体的代表者,如果没有这样一批做公共关系工作的人员,社会组织团体当然无法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共关系主体。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有时也强调“全员公关”,这是从公共关系观念的角度提出的,其目的是强调组织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公共关系意识,更多的关心组织,做到从公共关系整体工作着眼,从自身的本职工作如手,把公共关系的观念贯穿于组织的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之中,为塑造良好的形象奠定基础。这好比在国防教育中提出“全民皆兵”,而无论如何也不能代替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同样一个组织的公共关系主体也必须有代表者。

(三)公共关系管理

公共关系管理包括公共关系的领导管理目标管理和机构管理。

公共关系领导管理就是组织团体的领导对公共关系部门、公共关系人员和公共关系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公共关系的目标管理是指围绕公共关系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实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公共关系的机构管理指的是公共关系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能、经费落实以及与其职能部门的关系等。

综合起来看,公共关系管理反映的是该社会组织团体是否已经把公共关系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相对独立的内容;公共关系意识和公共关系人员是否已经在组织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组织团体中的公共关系活动是有序还是无序、是有组织还是无组织这样三个问题。目前有些组织缺乏日常性的公共关系工作,遇到危机时才想到公共关系、求助于公共关系,这样的组织团体显然缺乏公共关系管理。缺乏公共关系管理的社会组织团体是不健全、不成熟的公共关系主体。

公共关系主体构成的三个要素有着内在的相互联系。公共关系的主体是人,因而少不了公共关系人员;光有人员没有“脑袋”不行,因而少不了公共关系意识;公共关系的主体团体而不是个人,因而需要公共关系管理。一般说来,社会组织团体在成为合格的公共关系主体的过程中,总是想接受公共关系意识,然后才是公共关系人员,最后进行公共关系管理。当然公共关系管理会推动公共关系意识的普及与提高,会使公共关系人员更称职、工作更有序。既然公共关系主体的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的,那么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4.公共关系主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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