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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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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关税减让表[1]

关税减让表(亦称关税表)是缔约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将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

2.关税减让表的性质及结构[2]

关税减让表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是各成员通过谈判所做出的关税减让的承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成员的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是WTO协定的一部分。以加入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减让的减让表也是一成员在加入WTO时所作为议定书的附件。因此,无论关税减让表以何种谈判形式达成,都具有强制约束力。关税减让表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最为重要,包含了所有在缔约方之间实行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和税率;第二部分保留了一些宗主国与其殖民地、附属国(或属地)之间的关税优惠制度,但随着大部分原殖民地的纷纷独立,这一部分已逐渐失去其意义;第三部分是仅适用于特定缔约方的特别关税表,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税率。关税减让表的核心作用是体现GATT实行的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最惠国待遇在具体执行中的行动指南。

3.关税减让表的内容[3]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队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即有如下两种情况:

(1)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列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1部分,则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该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该产品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2)如果一缔约国的产品列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2部分,则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1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关税减让的待遇同上。即应当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该产品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这项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4.关税减让表的若干规定[1]

在总协定的第2条中,具体指出了使用关税减让表的若干规定:

(1)①任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减让表中这一缔约方所承诺的有关待遇。

②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明,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于征收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③如果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产品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并且享受最惠国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该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上述规定并不妨碍缔约方维持在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缔约方可以对任何输入产品征收下列税费:

①与本国产品征收相同的国内税

②输入地政府征收的反倾销反贴补税

③提供的服务成本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方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方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缔约方根据总协定的其他条款,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方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另一缔约方的减让表中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方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方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方注意这一问题。被提请的缔约方如果确认这种待遇是本方减让表中所规定的,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依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所列的应有待遇,从而不能给予该项待遇时,则该两缔约方,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应立即进行进一步商量,以便就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上述对关税减让表使用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是各缔约方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争取自己在贸易中经济利益的指南,也为各缔约方在减让表中承担义务时,怎样依据本国法律和一些例外规定,尽可能维护己方利益而又不违背总协定规范提供了指导。

5.关税减让表的作用[4]

关税减让表的作用,就相当于一个最惠国待遇的容器,在这个总容器中,每个缔约方都会发现本国所作的减让由于所有其他缔约方所作的减让而大大地抵消或平衡。在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性、普遍性及主动性、稳定性这四大特点中,减让表对于它们的形成,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减让后的关税税率在减让表中都受到“约束”,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依照规定程序修改或撤回。当列入关税表中的减让未能享受或受到损害时,可向有关缔约方提出要求,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诉诸于争端解决程序。

6.关税减让表的修改和撤销[5]

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不是一次完成,一般要分几个阶段来完成。各成员征收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在减让表中承诺的税率及逐步削减的水平,也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它们在减让表承诺中的义务。但是,减让表承诺的义务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出调整。如果将某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之上,或对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即对关税减让表修改、撤销,均可以按照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

1.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或撤回的相关规定

尽管GATT1994规定WTO成员不能将关税提高到约束关税水平之上,但它却提供了一套关于关税修改或撤销的程序。GATT1994第28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成员方经与最初谈判此项减让的任何成员方和全体成员方确定拥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方谈判并达成协定,并在与全体成员方确定此项减让中具有实质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员方进行磋商的前提下,可修改或撤销该协定有关减让表中包含的一切减让。

关税减让的修改和撤销的谈判主要在享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和拥有主要供应利益的其他成员之间进行。享有关税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是那些最初经过双边谈判达成该项减让的成员。通常情况下,最初谈判权在给予该项减让的成员的减让表中有具体规定,但也可以根据谈判的记录来决定。在关于解释GAT-F1994第28条的谅解中明确规定:对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应在补偿减让中被给予最初谈判权。

对于拥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在GATT1994第28条第4段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在申请成员方市场占有份额大于最初谈判减让的成员方,或根据全体成员方的判断,如申请方不维持歧视性数量限制,该成员方本应占有此种份额,则全体成员方可以确定该成员方具有主要供应利益。

第28条第5段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条文规定:如所涉及关税减让的贸易占该成员方全部出口的主要部分,则全体成员方可例外确定该成员方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在关于第28条的谅解条款第1段,对主要供应利益的定义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就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而言,因该项减让而受影响的出口(即进入修改或撤销该项减让的成员市场的产品出口)在其总出口中占有最高比率的成员,如不具有按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则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

按照第28条的规定,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某成员只能与享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或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进行谈判。然而,希望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的成员需要同在减让中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进行协商。在GATT1994第28条第7段中,有如下说明:对“实质利益”的表述并不能精确地加以定义,因此可能会给全体成员方的判断带来困难。但是,此表述是可理解为只涵盖那些在寻求修改或撤销该项减让的成员方市场中占有,或在不存在影响它们出口的歧视性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合理预期占有重要份额的成员方。这里的“重要份额”一般认为是在寻求修改或撤销减让的成员方市场上要占有10%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称为具有实质利益。

对于谈判的目的及关税减让的修改或撤销达成的协议,GATT1994第28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在这种谈判和协定中,可能包括对其他产品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有关成员方应努力保持互惠互利的总体水平不低于在谈判前该协定规定的总体水平。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该成员方要同意给予其他的减让作为补偿,来保持关税减让的总体水平不低于先前承诺的水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关税约束的减让或撤销是基于重新谈判和补偿原则上的。如果谈判未能达成相关协定,GATT1994第28条第3款(a)节规定:如主要有关成员方不能在设想的期限期满前达成协定,则提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成员方仍有权这样做。如果该成员方采取此项行动,那么享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方、拥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供应方和拥有实质利益的任何成员方可撤销与申请成员方最初谈判的实质相等的减让。

2.关税减让表的修改和撤销的程序

关税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约束关税税率,都可以通过谈判及采取补偿性调整等做法来给予修改或撤销。修改或撤销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修改关税减让表内容的成员方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①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建议修改或撤销对某项产品的减让,然后,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就此进行谈判。

②与以下几类成员进行谈判。第一类是最初参与谈判该项减让的成员,这些成员被认为具有最初谈判权。第二类是理事会认定的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只有在关于修改减让谈判开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该成员在申请成员方市场所占的份额比某个最初参与减让谈判的成员所占的份额更大,理事会才会认定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当几个成员所占的份额相差不多时,才可以最多再增加一个成员为主要供应成员。另外,若某成员的相关出口产品在该成员的总出口中占有最大的份额,这个成员将被认定为有主要供应利益,并因此自动享有谈判权。如果全体成员认定某成员具有重大利益,那么申请国也需要与该成员进行磋商。

③与上述成员谈判决定将进行降税的产品及降税的幅度,它所提供的补偿性部分应与拟撤销或修改的减让部分大致相等。

④如果谈判和磋商最终达成了协定,应将谈判结果载入减让表,那么将对产品实施修改后的关税水平。虽然谈判和磋商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成员之间进行的,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就具体产品所达成的关税水平将适用于所有成员。

⑤若未能达成协定,申请成员方可以按照所提建议采取行动,而有最初谈判权或者被认定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的成员将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销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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