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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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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军人福利[1]

军人福利是指为了提高军人的生活水平而给予军人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补贴津贴、免费或减费的消费品或服务。其中,补贴津贴是对军人特殊劳动和特殊生活条件给予的补偿,津贴与军人劳动的绩效、劳苦、责任等直接相关,补贴则与军人生活条件、困难直接相关。免费或减费的消费品或服务,主要包括带薪休假、医疗住房优惠、交通优惠、家属随军生活补贴等内容。“基本工资是所有军人获得的并体现自身劳动禀赋和贡献差异的收入项目,而津贴和补贴等大多是对特定军人的特殊情况,以及从事特殊工作和获取特殊成绩所给予的一种特殊报酬或补助”。完善军人福利制度,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军人福利的计费标准

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军士、兵、供给制学员区分,按供应实力随生活费决算计领。另外,总部对各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一50%给予补助;对驻西藏、西沙、南沙部队和新疆边防部队的福利费计领标准略高于其他部队。

3.军人福利的基本内涵[2]

(一)军人福利的组成在一般的资料中,往往将军人福利费理解成军人个人的福利,认为军人福利费是国家发给军人及家属的补助性费用,主要包括个人的救济费用,各种福利补助,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无工作随军家属的困难补助等方面。这种观点虽然不错,但是将军人福利费的概念间接狭义化,不符和军人福利费的整体情况。从实际来讲,军人福利费不仅包含军人个人及家属的补助费用,还包含给予军人整体的一些福利费用,如军人的文体器材。所以,军人福利费主要包含军人集体的福利费和军人个人福利费两大部分,有些福利费是货币直接发放的,有些会转化为实物形式出现,有些是在账户中存储的。

(二)军人福利的功能军人福利费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功能:

一是保障功能。军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个人和家庭都会出现不同形式的问题,有些是身体方面的,有些是精神方面的,有些是物质方面的。这些特殊需求的出现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很难以工资形式予以固定金额定期保障,这就需要在情况出现时,以量化的福利费量化为货币的福利费形式支付给军人,以充分保障其特殊需求。

二是激励功能。军人福利费是军人工资外的一种额外保障,通过针对个人的福利费补助,可以解决军人的特殊困难,让军人能够安心工作岗位,积极奉献。而且部分项目可以对军人的职业风险进行弥补,对机会成本进行承认和鼓励,突出军人的特殊贡献,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感,增强军人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军人共同的福利费开支可以完善军人工作和学习的设施设备,改善军人生活的物质条件,对军人文化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调节功能。这种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体调节功能。所谓整体调节功能是指军人福利费保障可以调节国家、军队和军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调节福利费规模,保证福利费增长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军队任务变化而变化,进而达到补偿军人和激励军人的目的,最终形成三者之间的协调统一。二是调节军事劳动力配置问题。通过不同种类的福利费补助,给予特殊岗位、特殊任务的军人以特殊照顾,进一步引导军事人力流向,达到军事劳动力配置的均衡。而且可以从整体上将社会优秀人力资源吸引到部队中,补充部队的“新鲜血液”,推动部队的快速发展。

4.军人福利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1.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救济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对生活困难的救济,一般应经本人中请或党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团或相当团一级的政治机关审批,不准个人决定。开支数量过大的,应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定期(半年或3个月)了解、研究干部、战士、职工的生活困难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提出报请上级给予救济或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是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有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有困难的临时补助。

2.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年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3.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编制内的幼儿园、子女学校实有教职工、临时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员的工资、补贴性质的费用,这是属于用于个人的经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购置教学器具、玩具、办公用品、图书、文体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训教师所需费用以及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属于公用经费部分。工资、补贴性质的经费由总部按各大单位编制定额内的实有教职工人数,年初通过后勤供应渠道拨给各大单位,由干部、财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逐级下拨,不得截留。公用经费部分由总部按各大单位干部、职工的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给予补助;各大单位可留15%作为机动;其余按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由干部、财务部门拨给办园办校单位或幼儿园、子女学校,包干使用。

4.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因特殊情况不能人本部队幼儿园的问题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为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而实施的奖励,于1979年7月建立。规定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一次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6.离休干部荣誉金

离休干部荣誉金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以及胜利功勋荣誉章的,每月按不同标准发给荣誉金,随离休干部的工资发放。

7.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个别军区进行了试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编配有专车而不配专车的干部、军职干部、师职以下干部设置了3个发放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其配偶可继续享受交通费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

8.离休干部特需费

离休干部待需费是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于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建立的,特需费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计领标准;从1991年1月起,将年计领标准改按分月计算,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离休干部特需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开支,用于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9.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于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温费地区范围,根据气候条件将部队驻地划分5个区域,最低每年2个月,最高每年10个月不等。防暑降温费标准按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区分,每月随工资发放。防暑降温费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10.军人职业津贴

军人职业津贴是为了增强军人献身国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从1993年10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金制度的原则;结合军队实际,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军官和文职干部的职业津贴按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区分,士官的职业津贴按军衔等级区分发给。离退休干部也同时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11.福利补助

福利补助从1993年10月起,军队原来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均按照与国家相同的口径归并的原则,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其余继续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为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两种,区分为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两种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

12.干部公勤费

干部公勤费是补助性质。在职的副军职以上干部和全体离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费的待遇。公勤费标准分为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和1/4月标准3种。凡按中央军委颁布的领导干部公勤人员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俩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1/4计发。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给干部本人。

13.离休干部生活补助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发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决定时建立起来的。军队离休干部也同样执行,即从1982年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当年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都一次全额发给;从离休的第二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发给;

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14.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凡在自然科学高等教育、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第一线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可以申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但军队中副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虽是专家、学者,但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5.房租补贴

军队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于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骤,在提租的第一步,从1992年7月起,对经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按此原则由总后勤部颁发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但金额标准尚未公布执行;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军官按职务等级,文职干部按专业技术等级和非专业技术等级,士官按级别不同,区分补贴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列工资及有关科目报销。

1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军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暂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会字第030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由总后财务部在年度生活费决算中按现行固定额标准提取,并直接拨付给总后财务结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仍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773号通知规定执行。编外文职干部、事业单位编外正式职工,以及军委、总部已明确规定不吃国防费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备单位在有关经费和收益中解决;其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备大单位参照[1994]7号文件规定精神自行确定,并报总部备案。

17.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中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发[1993]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5.美国的军人福利

美国军队发给军人的工资、奖金或补贴名目多达近60项,像战场补贴、住房补贴、服装补贴、家属分居补贴、艰苦或危险岗位工资、精通外语工资等。预备役军人在服役或训练期间也能拿到军方的补贴,各地政府还制定法律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单位必须给予服役或训练的预备役军人的待遇。

美国军人的收入还比一般人的含金量高得多。只有小部分高收入军官需要交纳个人税,但也比普通人优惠不少,其他多数军人则享受免税优待,仅此一项实际收入增加就在20%左右。现役军人还可享受免费医疗保险、高达25万美元的集体人寿保险等。军人在服役期间,军队会对他们进行实用技能的培训,比如车辆维修、通信系统维护等;服役期间或退役后,都可以享受由政府出资的免费高等教育。

军人在军事基地内的生活服务社购物,价格比市场价低20%左右,而在300多个军队超级市场里更可以用近三成的折扣购买上万种商品。军人外出旅游可以享受一定次数的免费军用飞机运输,在当地军人旅社免费住宿,或者通过军队的订房中心以对折以下的价格预订其他宾馆。

军人家属也可享受不少优待。比如军人被派遣到海外驻守,可以免费携带家属同往。现役军人家属也可以获得10万美元的集体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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