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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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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力价值[1]

劳动力价值是指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包括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学习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2.劳动力价值的内容[2]

劳动力价值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正常生活状况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为维持生命,必须消费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如食品、衣物、住房、用具等等、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维持劳动者家属或者说劳动力的接替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是因为劳动者会衰老、死亡,为了保证劳动力的不断供应,就必须供给劳动者抚养家属、延续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因此,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中应包括劳动者养育其家属子女所必需的一定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三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劳动者为发展自己的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需要经常接受再教育和各种培训,这样才能满足社会进步对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的需要。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中,也包括了劳动力的再教育和培养费用。“因要修改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其在一定劳动部门获得熟练和技巧,变成发展的和特殊的劳动力,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无论如何是必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生活水平必将不断提高。劳动者成为一个合格的劳动力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也将不断提高。因而劳动力的价值址将有不断提高的变化,并影响着劳动力的价格也不断提高。

因此,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总和,必须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把劳动的个人,当作劳动的个人予以维持。自然的需要,如营养,衣服,燃料,住宅等等,会随一国气候的和别种自然的特征而异”;“和别的商品不同,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含有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不过,在一定的国度,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总是一定的。”因而在劳动力是价值的限度内,它所代表的就是对象化在它里面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

3.劳动力价值的计量[3]

一、劳动力价值的计量依据

劳动力价值的计量依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提出的观点有很大的差异,常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以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为计量依据。以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为计量劳动力价值的依据,无论从按劳分配的角度讲还是从市场价值的角度讲都是较为合理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开始建立和完善的初期,根据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更有利于发挥管理激励机制的作用。实际上,一些单位或部门正在这样缴,例如,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著名劳动模范等。然而这一理论在一般条件下进行劳动力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

首先,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如何计算。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主要特点之一是它的难以确定性。一项脑力劳动如果成功并得以应用,它所获得的成果就可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此为基础就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计算。但是对其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则比较难以计算,困难在于其涉及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如何确定。当然,如果这一成果未能应用或这一劳动失败,其价值将更难计算。但是这一情况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价值,俗话说失败乃成功之母即可成为其佐证。另外,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与脑力劳动者本身有关,而且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影响。例如:某些专利技术在被人们确认其市场价值之前可能被束之高阁;某些劳动成果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价值产生较大的波动。由于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在对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进行计量时,不要说计算,就是对其估计也往往有较大误差。

其次,不同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如何进行比较。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要比较不同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就必须找到合适的当量。当量的选择受到许多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劳动时间问题,在劳动过程中,不同的人独立地进行同一项劳动,当他们创造的价值相同时,他们所使用的时间一般不会相同,用创造的价值除以使用的时间似乎可以衡量不同的劳动力的价值差异,实际则不然,因为他们就另一个项目工作时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另一方面,在建立一般条件下数学计量方法时必然会涉及平均指标,由于瞄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标准差过大,其平均指标的代表性将很难预测。

再次,集体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如何有效分解。将大型集体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分解的难度也很大。权数的影响因素很多,不同项目要分别计算,这会给一般条件下数学计量方法的构建带来困难。

根据以上情况,以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为计量劳动力价值依据的方法更适合在微观范围内使用,而在宏观范围内使用这一方法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

(2)以劳动考所节约的价值为计量依据。所谓劳动者所节约的价值实际上是指通过劳动者的劳动,使社会生产虽然未能增加收入,但是可以减少消耗的价值。把这种计量方法看成是计量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方法的补充更为合适。因此,使用这一方法除了会遇到前面所谈问题之外,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它适用范围小。作为前者的补充,目前在微观范围内使用,效果可能较好。

(3)以劳动力价格的国际比较为计量依据。劳动力价格的国际比较的基础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国内价值沦的扩展。以此为依据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计量的最大好处是使计量结果更具代表性,并且绕开了前面两个方法必须针对每个项目逐一计算的难题。从劳动经济学发展状况看,这种方法也比较可靠,这一方法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下列问题。

首先是国际价值的计算问题。有的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并给出了理论数学模型,主要思路是根据各国出口产品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加权平均。这个理论数学模型在应用方面还需做许多工作。一方面,该模型没有经过实际验证,不易判断其效果;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和服务贸易的种类浩如烟海,全部参与计算是不可能的,部分参与计算就会发生选择问题。

其次是国际间的可比性问题。可比性问题牵扯到许多方面,比如比较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价格问题。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历史地形成了许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价袼的剪刀差,在此基础上的国际比较显然有失公允。又比如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合理避税,实行价格转移,人为地造成价格扭曲。这一切都可能会使比较结果难以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可以认为,利用劳动力价格的国际比较方法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计量还需走一段路程。

(4)以劳动力成本的投入为计量依据。用劳动力成本的投入来计量劳动力的价值是以劳动者为获得从事某项劳动能力所进行的先期投入为基础衡量劳动力的价值。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力能力的不同主要表现为教育费用投入的差异。这种方法与前面几个的主要区别是它只能用来评价个体劳动力的价值。其基本原理是把总体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按劳动力成本的多少分配给每个劳动者,从而判断其价值。

从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可以知道,在应用过程中会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如何计算总体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可根据营业额或利润进行计算。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比较困难。另一个是这个方法有唯学历论的色彩。由于不同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受同样的教育并不等于有同样的能力,因此使用这个方法需要考虑相同学历者之间的差异。

二、以劳动力成本的投入计量劳动力价值

如前所述,劳动力价值的计量依据各有其特点,在本次课题研究过程中,我们所采用的是以劳动力成本的投入为计量依据。如此选择的主要理由有下列几点:

(1)以此为根据符合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力成为商品已经逐步变成现实,但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将会继续得到维持。其中主要原因是:公有制经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是国家经济的主体,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实践中必然会继续贯彻执行;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社会必要扣除以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所以它实际上定性地反映了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劳动者收入的关系。因而在劳动力价值计量过程中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按劳分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以劳动力成本为依据可以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由于劳动者参加的劳动多种多样,他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集中体现在一般劳动者身上实际上是劳动能力的差异。而劳动能力主要来自于教育,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也越高,该劳动力的价值也应该较高。如果采用这一观点,就可为劳动力价值计量过程中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量化提供可行的思路。

(2)以劳动力成本为基础,分配共同创造的价值更为可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同,他们所从事的劳动也干差万别,不同的劳动对劳动能力有不同层次的要求。马克思曾经把劳动分成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他指出,简单劳动“是指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集体平均具有的简单耗费”;复杂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他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的时间化为较多的价值”。同时他还认为,“复杂劳动就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如果能够衡量出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并搞清从事不同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前者的倍数关系,那么劳动力价值的计量问题即可得到解决。于是,如何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进行比较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比较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基准常用的有四个:

①以受教育的时间为基准。通过计算得出,如果以小学四年级以下教育水平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为基数1,那么受教育5—6年为1.37,7—9年为2.10,10一12年为2.75,13—16年为3.62,17—19年为4.50。这种比较方法过于粗略,除了唯学历的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它忽略了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经验的作用。

②以工资为基准,即以现行的工资水平来计算倍数关系。使用这种方法的最大障碍是,我国的现行工资制度并不能反映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甚至于正好相反。因此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这种方法不宜使用。

③以劳动生产率为基准,即以不同素质和文化技能的劳动者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或净产值的大小来确定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倍数关系。使用这一方法,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但是如何对不同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分类,选择什么样的标志进行分类,都将成为问题。

④以劳动力成本为基准,即以培养具有不同知识水平和技能熟练程度的人才所花费的费用的大小来比较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比例关系。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劳动力成本比较容易计算,为数学计量方法建立过程中的指标量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用劳动力成本的概念优于以受教育时间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方法不仅包含学历教育的情况,而且可以包含非学历教育的情况,反映情况比较客观。因此,在数学计量方法建立过程中,我们以劳动力成本为基础,对劳动成果进行分配。

(3)资料容易取得,计量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具有广泛代表性。在数学计量方法建立过程中,劳动力成本的资料比较容易获得,特别是在通过统计调查进行测算时,因为被调查人没有顾虑,所以其调查数值往往比较准确可靠。这一点对计量方法的应用价值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以劳动力成本的投入为计量依据所设计的数学计量方法的计算结果具有广泛代表性。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相同劳动力成本的劳动力价值应该相近,否则,当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是就会发生人才流动,因此它代表着劳动力价值的一般水平,可以作为衡量本人劳动力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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