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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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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同式垂直营销体统[1]

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是指不同层次的独立的运输商和中间商,以合同、契约等形式为基础建立的联合经营形式,以期能产生比单独经营时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2.合同式垂直营销体统的内容[2]

合同式垂直营销体统是以合同或契约为基础,这是其主要特征。这样既获得了公司式垂直营销系统的高度集中的优点,又获得了管理式垂直营销系统的较独立的特点。因此,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近年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经济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有三种形式:

1.批发商倡办的自愿连锁组织。批发商组织独立的零售商成立自愿连锁组织,帮助他们与大型连锁组织相抗衡,使独立零售的销售活动标准化并获得采购经济的好处。

2.零售商合作组织。零售商可以带头组织一个新的企业实体来开展批发业务和可能的生产活动。成员通过零售商合作组织集中采购,联合进行广告宣传。利润按成员的购买量比例进行分配。非成员零售商也可通过合作组织采购,但不能分享利润。

3.特许经营组织。在生产分配过程中,特许经营(Franchise)的渠道成员可能连接几个环节。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发展最快和最令人感兴趣的零售形式,既有制造商的特许形式,如福特、丰田等的特许生产,或特许经销商销售他们的汽车;也有制造商倡办的批发特许经营系统,如可口可乐饮料公司特许各个市场上的装瓶商(批发商)购买该公司的浓缩饮料,然后由装瓶商充碳酸气、装瓶,再把它们出售给本地市场的零售商。特许经营组织在服务业中发展很快,如快餐业、旅馆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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