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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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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理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2.合理低价中标的特征

采用工程最清单计价招标的核心就是合理低价中标。投标人所报的!工期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必须保证I:程质量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且与其投标报价相对应。合理低价的投标方案必须是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标技术标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仔细评审及分析后,认定是科学、合理、可行的。

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合理低价在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直接工程费的前提下,不应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合理低价应保证企业获取合理利润,同时考虑了一定风险因素的最低成本价。不能因中标价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造成中标企业的亏损。

3.合理低价中标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1]

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下面我就合理低价中标在其他发达国家和政府的成功应用、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意义谈谈自己的认识。

1.低价中标法在其他发达国家和政府的成功应用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招投标制度在世界范围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其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制度无不融入到招投标制度中。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1O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它的基本程序为:

1)业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网上发布招标消息。

2)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法规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他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3)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英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大多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当投标人将自己的投标报价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并进入投标阶段时,首先各投标人按业主和专业工料测量师要求,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对投标者的投标资格进行评审,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进入商务评标。通常将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定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该投标人的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表述就会被业主认可。

在德国,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分为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两类。公共工程即属于政府出资修建的工程,除此之外即为私人工程。一般来说,对于政府工程均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对于私人工程可参照政府工程的招标办法进行。但这种最低价不是属于无序竞争的最低价,而是控制在合理幅度内的最低价,按德国招投标法规定最低价的合理幅度差控制在标底的20%幅度内。这对于标底的编制要求相当高,因为只有编制得比较准确地切合市场、能够反映建筑真正价值的标底才能有效地起到参照作用。

在日本,工程预算价格在7.3亿万日元以上规模的政府公共工程均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相当于我国的公开招标),此外,指名竞争招标方式(相当于我国的邀请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不论是一般竞争招标方式还是指名竞争招标方式,其原则都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香港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不但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招标委员会作出详细解释,招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作出详细解释。我国香港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一些由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所提出的条件;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的方式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为中标者。

由以上我们可以得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基本上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2 合理低价中标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均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然而招投标市场无限压价、哄抬标价、监管失控等现象一直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标底接近评标法”“二次报价法”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过程均设有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受到定额标准的限制,在与标底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其中,以“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最为流行,这套评标办法与其他一些评标办法相比虽然有许多优点,但仍然存在一些难以控制的人为因素,给不公平竞争甚至暗箱操作留有空间,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些较为发达的省市开始尝试引进采用国际流行的“合理低价中标”制度。

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2000年前后,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城市相继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进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试点,在控制投资成本、优化企业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3 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

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有: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合理低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下降约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以往建筑行业利润较高,加上该行业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含量较低,若干年来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合理低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这不但能降低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欲望,也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的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从根本上缓和建筑领域“僧多粥少”的局面。

3)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合理低价法以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就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问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及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采用合理低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按照合理低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

5)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合理低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显现出来,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低价中标及工程建设活动固有的风险,逐步推动了工程保险和担保业的发展。

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法治和建筑市场机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深化,诚信体系的建立,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必将越来越广泛,并在应用中体现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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