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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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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承兑汇票概述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不附带利息。

2.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 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3.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

4.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5.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6.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4、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5、“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6、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7、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8、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9、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10、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11、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12、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13、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7.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8.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中央银行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其次是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财务管理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票据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主要表现在:

  一是开办谨慎。目前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较少,其中绝大部分是经营较为灵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是准入谨慎。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向规模较大、信用等级符合一定标准、且拥有相当数量存款的优质客户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并纳入授信额度

  三是出售凭证谨慎,几乎所有允许客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都将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本(25份)范围内:

  四是办理贴现谨慎,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有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本行开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从级以上、近三年按期偿还业务发展的思考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为本行授信企业等)和对相关资料更为严格的审查。

9.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信用控制体系不完善,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基础差,我国的企业信用控制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权威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与企业间达成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提供可靠的信用中介

  (二)部分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了解不够,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有些企业只是把它看做普通的票据,未能充分运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融资和结算。

  (三)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与收益不协调,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有的商业银行担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所以贴现的积极性不高。

  (四)商业承兑汇票流通转让不方便,也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异地企业无法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二是持票人在受让票据时,办理票据真实性查询极不方便。

10.对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信用控制体系,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是制定对企业信用有效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权威评估机构,为达成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提供可靠的信用中介

  三是加大对不法企业运用商业承兑汇票恶意套取持票人的信用和资金的打击力度,以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二)加大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优越性宣传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使用,加强宣传力度。

  (三)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四)加大商业承兑汇票风险防范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

  一是严格准人,选准企业,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二是实行限额控制;

  三是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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