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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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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际工程招标[1]

国际工程招标,是指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招标人邀请几个或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的方式。招标是当前国际上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它的特点是业主标明其拟发包工程的内容、完成期限、质量要求等,招引或邀请某些愿意承包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对承包该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和要求的价格等进行投标,通过比价而达成交易的一种经济活动。目前多数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招标法规,以统一其国内招标办法,但还没有形成一种各国都应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招标规定。国际工程招标,也都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习惯选用一种具有代表性,适用范围广,并且适用本地区的某一国家的招标法规。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和采购法规、英国招标法规和法国使用的工程招标制度等。

2.国际工程招标原则[2]

国际工程项目招标应坚持和贯彻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及时有效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项目招标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所有投标人对招标信息有同等的了解权和知情权。

(2)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明确。招标人应详细、准确地介绍拟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招标的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不得含糊不清。

(3)工程项目招标的程序和规则应事先公开;招标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明确、科学合理。

(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直接谈判;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无权对投标书作任何修改。招标投标过程透明,结果公开,没有“暗箱操作”或滋生腐败之可能。

(5)工程项目招标应优先使用公开竞争性招标在不能使用公开竞争性招标方式时,方可采用其他招标方式。

(6)投标人应在价格质量、技术、期限、方案、服务、信誉等方面尽可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7)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得对不同国别的公司实行歧视。

(8)招标人应采取或加强科学管理,除保证招标投标及时、顺利地进行外,还要保证所有参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3.国际工程招标范围[2]

国际工程招标广泛适用于公私采购上,根据招标标的的性质,国际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大体上包括工程、货物(物资)、服务三个方面。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工程、货物、服务的认识和界定并不一样。

国际市场上,各国和国际组织通常规定,凡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对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私人企业进行的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同时,各国和国际组织一般也允许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采购项目,如紧急情况下采购的项目,军需品采购或涉及安全和保密的项目,采购数量不大、使用招标不够规模经济的项目,已知可供选择的产品、项目或企业数量有限的项目等,可采用招标投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或发包承包。所以,在国际上,强制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主要是公共采购,某些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私人采购也实行强制招标

但是,并不是所有工程都要进行招标投标,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一般都有一个数量上的限制。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招标具体限额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工程项目的招标限额一般要比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高得多,对中央政府采购有时要比其他招标采购控制得严一些等。

4.国际工程招标代理[2]

1.招标代理

在国际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聘请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投标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在政府采购中也常常请代理机构、特别是在政府部门未设立专门采购机构,不具备采购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采购量大、工程量过于庞大复杂,或者经济、技术复杂,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困难的情况下,更需聘请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对其资助项目更是强制其实行由其认可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如果项目单位不按他们的要求聘请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就不能获得项目的贷款

2.投标代理

外国投标人欲进入工程所在国进行投标,应委托工程所在国的代理人进行。投标代理人一般是工程所在国的咨询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其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协助外国投标人办理资格预审,购领招标文件

(2)协助外国投标人办理建筑机具和生活资料的进出口手续,申请许可汪、申报关税、申请免税、办理运输等;(3)协助外国投标人与本国当地的官方和工商界、金融界的联络、沟通,开展公关活动;

(4)协助办理外国投标人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工作证、汽车驾驶执照等;

(5)为外国公司介绍合作对象和办理注册手续;

(6)为外国投标人提供本国当地的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和市场信息、商业活动知识。

3.委托代理合同

外国招投标人应与工程所在地招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授予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应包括:①代理的业务范同和活动地区;②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限;③代理费用(一般为工程标价的2%~3%,最低时为1%,最高时为5%)和支付办法(分期或一次支付,支付代理费以中标为前提,投标商未中标的不支付代理费);④有关特别酬金的条款(除代理人失职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外,不论投标商是否中标,都需支付特别酬金)。

5.国际工程招标发展动态[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已明显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并呈现不少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世界范围内看,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各国通过修改、完善招投标制度,更多地在于保障招投当事人在世界自由贸易中的利益。

(2)招投标的范围不断扩大,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单一形态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

(3)国际合格投标商不断增多,施工技术不断提高,新投标人越来越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4)招标投标的法律救济途径进一步多样化,但协商、调解的手段将格外受到青睐。

(5)科技手段的大量应用,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采用,已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目标。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等十分便捷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6.国际工程招标地方保护[2]

在国际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国一方面讲求平等,另一方面又常常从自身的民族利益出发,给予国内投标人一定的优惠,对于进入本国招标市场的外国投标商作出种种限制,以达到保护本国、本地区产品和企业的目的。各国对外国投标商的限制,主要有两个途径:①在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协议时声明保留。比如,美国和欧盟在加人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时,都对本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做了很多保留。②通过本国立法,采取市场准人、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措施加以限制。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外,都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给予国内企业的优惠幅度:①美国没有该产品或该产品不多;②外国产品价格低,对本国产品给予25%的价格优惠后,本国产品仍然高于外国产品。

在国际范围内的招标投标中,对本国、本地区的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是各国招标投标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也是国际上的一种流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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