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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百科 > 著作权 > 复制权

1.什么是复制权[1]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复制或转让复制权而获得财产利益。复制权是著作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许多其他权能都以复制权的行使为基础。现实中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就是侵犯复制权。

2.复制权的特征[2]

(1)复制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

(2)复制权客体是经作者创作的作品。

(3)复制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入所享有的将作品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现作品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电子手段或数字形式复制自然可以作为我国复制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以另类形式再现作品的复制,对此,应根据《<白尔尼公约》来确定这种作品的复制形式,如平面变立体或立体变平面复制等。

3.复制的分类[2]

复制可以分为三类:

(1)不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复制。如抄写、静电复印打字、照相翻拍、铅印等。

(2)将无载体的作品复制成有载体的作品,如录音录像复制。

(3)另类复制,即将立体作品以平面复制和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复制。但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

复制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等。

4.复制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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