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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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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准备金政策概述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等债务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按此准备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主比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2.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内容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对象。

存款准备制度一般适用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但各国规定的缴存对象不尽一致。美国规定所有拥有交易存款的机构(不论其是否为会员银行)都必须缴存准备金,但对非会员银行适当降低准备金比率,并允许其有一个为期八年的准备时间,即每年积存八分之一的准备金,八年后存满金额。英国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合格的准备资产”对“合格的负债”的最低准备资产比率,日本银行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对象是银行(包括在日本的外国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银行、相互银行、存款余额超过1200 亿日元的信用金库、农林中央金库等。

2.规定存款准备金计提范围。

存款准备金计提范围指的是银行的各种负债,主要是各种存款。美国把应提存准备金的存款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交易存款帐户,包括支票帐户、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可支付股息的合作股权支票帐户。自动转帐或付款帐户以及可用电话指示或预先授权忖款的帐户;

第二类为定期存款,包括个人、企业或政府机关的定期存款。

第三类是“欧洲货币负债”,指美国居民从美国金融机构海外分支行所借的款项,以及美国金融机构出售金融资产给海外分支行或其本身的国际银行设施所得的款项。英国的“合格的负债”则专指银行的净存款,不包括外汇存款中两年以上的存款。与此相反,日本将外汇存款也列入计提范围。

3.规定可作为存款准备资产的项目。

作为存款准备的资产一般只能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但有的国家对此要求不那么严格。如英国和法国将一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产(包括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在中央银行贴现商业票据等)也列入存款准备金的项目。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一般是无息的。

4.规定存款准备率和允许变动幅度。

各国对法定存款准备率均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做法上差别很大,目前许多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存款都规定不同的存款准备率。存款的期限越短,其流动性越强,所以应规定较高的准备比率;反之,对期限较长的存款,存款准备率可相应低一些。不少国家还对不同规模和不同地区的银行规定不同的准备比率。一般说来,银行经营规模较大,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较好,规定的准备率就比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国家采取统一的准备比率。中央银行还对法定存款准备规定允许变动的范围,中央银行可在这一规定范围内改变准备比率。有的国家则规定存款准备率的最高限度。

5.规定准备金计提的方法。这里包含着两项内容:

一是如何确定应提准备金的存款金额。目前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较普遍地采用按平均存款金额提取准备金的办法,即在调整时间(如旬或月)内按商业银行逐日存款全额的平均额计算应缴数额。在调整期内,商业银行不必持续不变地符合准备比率,只要期内的平均数额能达到应缴数额即可。

二是如何确定计提准备金的时间。即应提存的准备金是以何时的平均存款余额为基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之间要不要存在时差。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各国的做法也大相径庭,以美国为例,联储规定交易存款的准备金有两天的时差,其它存款的准备金有两周的时差。也就是说,应提存的准备金是以两周前14 天的平均存款余额为基准计算的。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商业银行若发现准备金不足,可以有相当时间设法调整。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对于货币供应量控制的精确度不利。

3.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要点

1.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

2.按银行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

3.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抵充法定存款金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能否算准备金?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业务库存现金只有存入中央银行,才能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但也有的国家例外,如美国于1960 年11 月起规定,业务库存金也算作法定存款准备金

4.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幅度。各国对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率的幅度有不同的规定。除少数国家不加限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有一定的限制,如规定变动的最高限与最低限。有的国家规定每次调整的幅度为2%,而有的则高达50%。

5.准备金中现金和存款的比例。对上缴准备金资产,有的国家明文规定现金和存款各自所占的比例,有的国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6.准备金以外准备。许多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除持有一级准备金外,还应保持有一定数量的二级准备金,所谓一级准备金,指商业银行应付客户提款时随时可以兑付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及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一级准备也称之为现金准备。所谓二级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可以随时变现的金融资产,比如一些流动性很高、变现能力很强的股票、债券等。

4.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每个银行从保证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出发,都会自觉地保持一定的现金准备,以备存户的提取。在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现金准备则由法律规定而存入中央银行,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不致因受到好的贷款条件的诱惑而将款项大量贷出,从而影响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和清偿力。

2.集中国内的一部分信贷资金。由于存款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在客观上掌握了国内一部分信贷资金,可以用来履行其银行职能,办理银行同业之间的清算,并对它们进行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资金余缺。

3.调节全国的信贷总额和货币供应量。由于调节信贷与货币对于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它已使前两个作用退居次要地位。究其本质而言,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最强有力的政策。根据货币供给的基本模型Ms=m×B,货币供应量的改变取决于货币乘数(m)与基础货币(B)的调整。而调整存款准备率不但影响基础货币,而且影响货币乘数。以中央银行实行紧缩政策为例,当法定存款准备率提高时,一方面使得货币乘数变小,另一方面,由于准备金比率提高,使商业银行的应缴准备金额增加,超额准备金则相应减少。虽然法定准备与超额准备同属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但法定准备商业银行是不能动用的,只有超额准备才构成派生存款的基础。这两个项目的二增一减无疑使基础货币的结构发生了变化,降低了商业银行创造信用与派生存款的能力。综合上述两方面可知,提高准备比率会迫使商业银行减少放款和投资,使货币供应量缩小,由于银根抽紧而导致利率水平提高,社会投资和支出都相应缩减,从而达到紧缩效果。根据同样的道理,降低准备率会使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总量得以扩张。

若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已经全部贷出,则提高存款准备率的影响力则更为巨大。因为这迫使商业银行迅速收回它们已贷出的部分款项和已做出的部分投资,使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符合法定准备的要求。因此准备金法定限额的调整影响十分深远。

就存款准备率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的关系而言,它为货币政策奠定了基础。其一,它为商业银行派生存款提供了量的界限,使存款派生的整个过程呈无穷递缩等比数列,而不致无限的扩张。其二,它是货币政策其它工具产生作用的基础。由于存在法定准备金限额,使其它工具能够对银行准备金额度施加影响。

5.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一般而言,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较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天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或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准备率之前,往往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平稳一些。

2.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社会货币供应量均有较强烈的震动,存款准备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客观上促使存款准备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或各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因为超额准备金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大小规模有差别,各家银行在某一时点上所持有的超额准备金参差不齐。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准备率时,对各家银行的影响也就不尽相同,往往是对大银行有利,而对小银行不利甚至导致小银行破产。

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存在着局限性,有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意见。有人主张经常在极小的幅度内变动法定准备率;有人建议对存款准备给予利息,通过变动利率以控制货币供给量;有人认为可改变为对资产的法定准备率,以控制信用;有人设想存款准备率制定后不再改动,而以公开市场活动代替此种工具的变动。目前有些国家已采取较低的法定准备率,而控制可变动的流动能力准备率(或称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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