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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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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额税率定义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于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2.定额税率的特点[1]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

第一,计算简单,征收方便。因为定额税是从量计征,直接依据产品的各种量的限界(吨、升等)征收的固定税额,因此不需折算成价值后进行计税,可以减少征纳工作量。

第二,定额税率基本不受价格波动影响。定额税的计税是以数量单位而非价格水平为依据的,所以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不影响税额的增减,基本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水平的稳定。

一般而言,对同一征纳物单位只规定同一的税额,如自行车每辆交纳五元税额。但有些产品的产量及品质的地区差别较大,其同单位税额可存在地区差别,如不同地区吨盐上交税额是不相同的。

3.定额税率的表现形式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4.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的区别[2]

税率是应征税额(或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了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的负担,因而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核心部分,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三种,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也叫固定税率或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对象,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是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具有方便、直观等优点,因而在一些税中仍然应用。在内资企业税收中,盐税也采用的是定额税率,它以销售吨为单位,规定各盐场每吨盐的纳税标准。在涉外税收中,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等都采用的是定额税率。定额税率的主要缺点是它与产品收入之间的联系不如比例税率紧密,不能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它的使用范围较狭窄,不能适应工业产品品种、价格、规格频繁变化的要求,因而在使用上受到了一定限制。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征税额。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税种。比例税率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用的税率,流转税通常都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比例税率一般地说具有中性倾向,因此,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多的税种倾向于采用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是一种随着收入的提高,税率也相应提高的税收制度。它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这种税率制度可灵活调节纳税人的收益水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课税的税种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就是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等级的税率征税。由于它累进的速度急剧,我国现行税制已不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各等级分别适用相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的这一部分按较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而不象全额累进那样全部都按较高一级税率征税。目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多采用此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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