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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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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是指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实现资源配置、介入市场竞争的具体方式,是贯彻集团战略发展结构与投资政策、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实现投资战略目标配套的战术性支持。

2.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节税。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节税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3.投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外商对中国投资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是:

  一、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

  东南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中小投资者较喜欢这种投资方式。从税收上来说,这种投资方式的税负并不轻。因为除了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在本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的优点是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汇回免扣缴。而如果母国税收当局与中国政府缺乏税务信息交流,则往往由于资料不全,无法掌握该股东的这项收入,使得该股东的逃税比较容易成功,使得这种投资方式较有吸引力。

  这种投资方式一般可以采用资本弱化的方法。所谓资本弱化,实际上就是指企业负债资产比率提高的一种现象。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提高负债资产比率,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得到扣除,因此,有些投资者就通过降低资本投入,而以贷款方式给公司提供资金,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我国目前对资本弱化未作反避税规定,存在一定的税收漏洞。

  二、以个人名义间接投资。

  如果不考虑逃税因素,这种方式比第一种更优。因为股东可能将利润存于避税国公司,而不必汇回本国。特别是如果该国采取古典制税收制度,对股息不采取任何抵免措施,则采用第一种方式的税负就非常重了。由于在避税国,往往采取按注册资金的比例课税或收费的方法,所以为了减少规费,许多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非常少,可能只有几美元。

  不过这种投资方式并非对任何国家都适用。当前有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反避税,对避税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均有所增强。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订税法的F 部,从951章至964章,创造出所谓的CFC(Control Foreign Corporation)的概念。即当美国公民持有外国公司的股份达5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会被美国税务当局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美国政府有权对此公司的美国股份课税,且只需在一年度中的任何一天持股数达上述标准即可判定。对于CFC的课税,原则上并不会影响到外国股东。对于持股达50%,美国政府采用一个相当广义的解释,包括持有股份总数超过表决权过半数或是股份价值超过50%都视同超过股份总数50%。这些发达国家对受控外国公司,都普遍规定凡是来自避税地的所得和消极投资所得,一般都要并入本国所得征税。

  这种投资方式最简便,在税收上却没有任何便利。但如果母公司在避税国设立一个管理公司,对中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可能减少中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避税国的税负几乎为零。所以能够降低整个公司的总体税负。

  三、以公司名义间接投资。

  与第二种投资方式相似,如果本国允许采用递延税款的方法,那么这种投资方式可能长期将利润留在避税国公司,不汇回本国,从而逃避税收。对于投资中国的外国公司,香港常常是避税国控股公司的首选。在1996年末,有820个跨国公司宣称香港是其亚太区总部。香港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因为它采取的是“地域原则”,即只对香港来源的收入征税。如果收入来自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则完全免税。同时,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预提税(但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预提税)。

  如果母国税法采取分国抵免的方法,则在避税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有利于将来源于几个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可以把在某一高税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抵减在另一低税率非居住国的不足限额部分,从而可以使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一般来说,中国公司的税率较低,所以可采用这种方法,降低其他高税国公司的税负。有时,这种投资方式也能采取“资本弱化”的方法,但由于公司间借贷的限制比较多,一般很难运用。

  对于澳大利亚、英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与我国有税收饶让协议的国家,应当直接投资,而不应以国际避税地为基地进行间接投资。因为根据新加坡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24条规定,新加坡厂商在中国投资,享受税收饶让规定。但如果将股息汇到新加坡以后,再由新加坡公司汇回母公司,则对我国的税收优惠额不得再抵免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1]

  个体工商户:

  针对具体税种筹划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体工商户李先生年营业收入60万元,营业成本45万元,其他可扣除费用、流转税金2万元,其年应纳税额为(600000-450000-2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38750元,税后收入为 130000-38750=91250元。

  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为28.8%(38750÷ (600000-450000-20000)×100%),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相应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

  筹划后节税6%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依年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适用税率为35%,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实际税负为 14250/60000×100%=23.75%。

  如果适当进行筹划,就能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如:王先生开设了一个经营装修材料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他本人也经常承接一些装修工程。每年销售装修材料的收入为4万元,装修收入为2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为 6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现在王先生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的企业专门承接装修工程,妻子的公司只销售装修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收入同上,王先生和妻子每年应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0000×20%-12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2750元和40000×30%-4250=7750元,两人合计纳税2750+7750=10500元,每年节税 14250-10500=3750元。实际税负由23.75%下降到17.5%(10500/60000×100%),税负下降了6.25个百分点。

  合伙企业:

  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均缴个税

  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就已确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合伙企业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实际上每个合伙人仅就其获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合伙企业有5个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均为20%。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为30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均分。这样,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0×2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税后收入为60000-14250=45750元。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的实际税负为23.75%(14250/60000×100%)。

  私营企业:

  投资者股利所得承担双重税负

  目前设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就承担了双重税负。由于单个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只占企业全部权益的一部分,其取得的收益也是部分收益,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负,个人投资者也按出资比例承担。

  例如:个人投资者占私营企业出资额的50%,企业税前所得为1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33%=33000元,税后所得为100000-33000=77000元,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为 77000×50%=38500元。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8500×20%=7700元,税后收入为38500-7700=30800元,实际税负为(33000×50%+7700)/(100000×50%)×1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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