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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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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是指使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据此约束投资行为,优化投资过程的机制。这一机制有效运作的关键是建立起投资者直接承担还贷责任的制度。并在分配过程中堵死风险转嫁的缺口,将投资者的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能通过风险约束自行调整和优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2.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建立[1]

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条件。建立投资约束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步进行。当前,应主要进行以下改革:

第一,严格划分投资界限,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项目资金是投资活动的基本要素,三者应统筹考虑。根据各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竞争性项目应以企业为基本投资主体,融资活动应面向市场,企业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政府应逐步从竞争性项目投资中退出,主要进行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要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投资责任主体。要先有法人后进行项目建设,由法人对投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负责。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人责任,甚至对法人企业实行破产清理。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规范政府投资主体的行为。今后,政府应主要投资于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要转换政府投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一批国家投资主体作为政府投资的代表,建立起有效地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国家投资主体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及任务进行投资,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提高投资效益,强化风险责任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也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首先,要转变地方政府观念,强化国家产业政策对地方政府投资的引导。其次,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区分资金来源,实行归口管理,建立中长期投资项目库,将地方政府投资活动纳入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再次,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使地方政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责任制。投资决策责任制是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投资决策责任制,就是由项目决策者承担投资决策风险,真正实现“谁投资、谁负责”。由于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建立,是消除投资活动随意性、盲目性,克服投资效果无人负责现象,抑制投资规模过度膨胀,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条件。

3.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方法[2]

一、积极推行企业法人责任制

今后的投资项目建设,选定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保证投资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应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皆由法人自主决定,扩大企业法人的决策权限,改变过去和现在由行政领导决策的非企业法人责任制的做法。

要通过立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决策和实施项目投资建设。

对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积极推行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形式。不同的投资方式合资建设的项目,不论是新建还是扩建都要创造条件,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真规范投资项目融通资金的行为

1.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根据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注册登记。

注册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借入资金充作自有资金注入资本金或股金。要规范投融资行为,首先对新建企业的初始投资,必须由国家、部门、地方和参股的法人企业给予拔款而不是贷款。这既是为了约束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行为,也是为了给新建企业一个创业基金,使它们今后向银行和社会融资有个担保负债能力的界限。

2.积极推行贷款资产抵押制度,增强风险意识。

为了减少信用担保而引发的反担保风险,在各银行申请贷款时,可采用资产抵押物贷款,企业法人委托社会上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按申请贷款的比例,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净值,通过当地工商管理,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银行办理资产抵押物贷款,以此融资方式增强其风险意识。一旦投资建设项目失败,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将有可能按抵押协议规定拍卖,而导致企业破产。

3.对新建项目,除筹足30%的自有资金以外,项目投资中其余部分应有银行或其他筹资方的承诺、担保,否则,不得仓促上马建设。其目的是制约新建项目不得随意上马或停缓建下马,不然的话,担保银行得承担所引发的全部责任。

4.规定银行金融资产中承担贷款或担保的总额同其资本的约束比例相符合。

三、建立投资的风险责任机制

建立投资的风险责任机制,是要使提出某项目的建议者及其决策者与投资行为挂起钩来,把承担风险的责任落实到经济、金融组织的头上,而不是落实到行政长官的“空口说白话”。

1.投资主体提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经过科学论证的评估报告

2.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国民经济评价,只有同时通过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效益评价的,投资(或控股公司)公司才能投资,银行才能贷款,或承诺筹资。

3.投资主体必须在投资的同时,建立产权管理制度,明确未来法人对投资项目在生产经营中承担投资的保值、增值和贷款及债务偿还的责任。

四、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

投资项目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盲目上项目,违反决策程序上项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主要决策者经济乃至法律责任。人大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以“有法可 依,违法必究”,并建立起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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