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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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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府采购目录[1]

  政府采购目录是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并由政府部门公布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范围和具体的名称清单。

  政府采购目录可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政府采购目录的内容[2]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部分来具体界定的,它涵盖了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的各种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

  (1)货物采购目录内容。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按品目分类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货物等10类。其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一般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带鱼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和其他家具;办公消耗用品包括纸张、信封、档案夹、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和其他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包括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瓷砖、清洁用具、玻璃、油漆和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物资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指粮食、糖、棉花等)、燃料和其他物资;专用材料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及用品、军装、制服劳保用品和其他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包括移动通讯设备、电话及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服务器、网络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网络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临近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军用设备及用品、档案设备、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及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包括普通轿车、高级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汛及广播用车、皮卡、酒水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电车、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

  (2)工程采购目录内容。工程政府采购按品目分类分为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及绿化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及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其中:建筑物包括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和其他建筑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和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环保及绿化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和防沙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治理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包括机场及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和涵洞建设等工程。

  (3)服务采购目录内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按品目分类分为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11类。其中:维修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其他维修;租赁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仓库、设备及机构的租赁和其他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会议包括大型会议和一般会议;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

3.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内容[3]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深入调查研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全面反映当地实际的采购状况,要正确区分不能为与可能为的辩证关系,要结合采购机构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安排采购目录。如工程采购确实有难处就应缓行,待条件成熟时再作打算,以维护目录的权威性;而对于一些有业务发展前景的项目如农用物资、大宗救灾物资,消防设备、警用设备、教学设备等,虽然采购人的需求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作为一部完整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要充分地涵盖这些内容。

  2.内容宜粗不宜细,采购项目宜少不宜多。如果将采购项目排列得既多又细,一方面,采购内容很难涵盖全,容易漏项,对想不出、未查到、写不上的和后来出现的新技术、产品或事物,容易引起误读或争论,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内容太细,又往往会造成较大工作量和时间的浪费。集中采购中货物类只列一、二级,工程、服务类增加三级目录,一般就能满足要求。这样还能使具体采购有了增删添减的余地。

  3.能实行或预计实行的公布,暂时不实行的不公布,避免在编制预算等实际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和责任不清;目录基本每年公布一次,对陆续增加和补充的采购项目完全可以进行阶段性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主体

  省级政府在确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时,应当同时对省级、市级和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作出规范。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发布,地市县财政局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无权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按照组织主体分类编列

  1.明确划分通用类商品集中采购目录和特殊类商品集中采购目录,以此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当避免将不具备批量的特殊项目列入其中,这类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目录类项目之间要严格区分,不要相互}昆淆。

  2.明确定点采购内容。对能够实行定点采购的诸如车辆保险、加油、统一印刷、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在公布的目录中予以明确。

  (四)及时宣传集中采购目录

  要借政府采购目录颁布之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采购人熟知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以此作依据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五)严格按目录执行,自觉维护目录的权威性

  政府集中目录一旦制定发布后,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集中采购目录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目录中应具有制约和监督条款。要把是否全部实行政府采购作为财务检查的内容等。

  (六)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与管理

  1.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项目与通用类项目都归属于集中采购,共同组成集中采购目录,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操作,但两者有不同之处。一是采购内容不同。政府部门通用类设备采购,采购数量多,金额大,容易集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数量少、金额小、单一分散。二是操作机构不同。法律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采购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操作,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项目采购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有条件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由部门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操作。少数地区因为采购总量较少,从加强管理角度出发,为充分利用集中采购效益,强化监督,而将政府采购目录内政府通用类采购项目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合而为一,审核批复采购计划并下达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实际包括了两方面内容: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和应由部门集中采购的,两方面采购项目全部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这一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一是违犯《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谁操作应该由采购人自己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不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形中硬性规定了部门集中采购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有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之嫌。二是采购单位积极性受挫。硬性集中,增加了部门采购成本,势必会导致采购单位采购积极|生受到影响。三是采购质量难以保证。对于本部门、本系统特殊用途的项目采购来说,部门具有丰富的经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可以产生较好的效果;集中采购机构缺乏对部门、系统特殊用途项目的采购经验,技术、人力也有限,采购质量难保。四是采购效率较低。部门集中采购主要是特殊性的项目,集中在少数部门、系统,总量小,采购次数少,将其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不能在数量效益上有明显收益,反而降低了采购效率。五是采购监督管理程序方法不同。

  2. 积极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部门集中采购,以竞争促市场,以市场促采购效益。

4.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存在的问题[3]

  1.部分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发布主体不合法。部分地市级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甚至于一些县也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2.集中采购目录重点不突出。部分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几乎无所不包,如打印纸、书写纸等。而对建设工程,没有列入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调查研究不够。一个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得是否合理、准确,直接反映了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和公布。有些地方在制定采购目录时不做市场调研,操作性不强,制度缺乏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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