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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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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承担的谴责和制裁。也就是说,政治责任不仅仅是对政治责任主体政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即形式正义的评价,更是对其政治性决策及其后果是否合理正当即实质正义的考察。[1]

政治责任包括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和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前者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后者是指政府官员未能履行职责时应承受的谴责和制裁。

2.政治责任的界定[1]

1、政治责任是人们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责任,与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相联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政治责任就是政治主体的分内应做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所有政治主体都可以成为政治责任的主体。但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而角色不同,角色相应的责任在性质上就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的责任行政,它所要求的政治责任,显然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即公务员而言的。

2、政治责任是与责任主体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和要求相联系的。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对政治责任主体的行为要求是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不可否认,非政府官员也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甚至有时候还直接作出决策。也就是说,任何公共政策都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而且现代民主政治也要求广泛的政治参与,并把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作为民主的尺度。但是,公共政策的法定的最终决定人和负责人是政治官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参与对政治官员以外的参与者而言是其权利,其参与行为是其意志、利益、要求的表达,政治官员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对各种不同的意志、利益、要求的综合协调过程,综合协调的结果就是公共政策。而对于政治官员而言,寻求各种冲突着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的最佳平衡值,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这些公共政策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是其分内之事,应尽的义务责任,并非是可完成也可不完成的任务,政治责任主体的所作所为必须始终围绕这一目的,并且其行为始终是要以此目的为评价依据的。

3.政治责任的特征

一、政治责任的政治性

1、关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政治责任却不能完全精确地由法律明文规定;政治责任的实现相对于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评价机关,政治责任不必也不应仅以专门机关来评价;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一样;法律责任不能追溯而政治责任却可以追溯;法律责任不能连带而政治责任可以连带。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政治责任的追究要符合法律程序,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交叉。

2、关于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评价的依据是制度的价值原则,不能以个人道德来评价政治责任。

二、政治责任的现实性

政治责任主要是针对现实政治的,不能以具有道德色彩的理想主义的理想是否实现来评价政治责任。

三、政治责任的有限性

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是从三个方面来论证的:首先,政治责任与公共权力密切相关,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有限决定了政治责任范围的有限;其次,政治责任主体的责任能力有限也要求政治责任的范围有限;再次,政治责任的程度有限。政治责任的程度有限是针对政治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的。

4.政治责任的实现途径[2]

1、党的追究。是指中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对党政机关中由其管理的干部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发动的追究。

2、立法机关追究。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决定、任免的干部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发动并实施的追究。

3、上级追究。是指在具有等级结构特点的国家机关中,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对下级政治官员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发动的追究。

4、自我追究。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政治责任追究。

5、社会追究。是指民众对应该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直接发动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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