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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规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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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市场规制理论概述

新兴市场规制理论结合了近三十年来西方国家的经济规制改革,把规制研究的理论背景扩展到福利经济学公共财政学、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等经济学领域,吸收多门新兴经济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了寻租理论、政治企业家职能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等新的市场规制理论。

市场规制理论迄今已经历了三个研究和发展阶段,即市场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市场规制俘虏理论和新兴市场规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规制的起因是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失灵,需要政府进入纠正,因而政府的规制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俘虏理论则认为,市场规制的起因是政府被产业利益和厂商利益所俘虏,指出受市场规制产业并不比无市场规制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价格。而19世纪80年代前后的市场规制实践表明:市场规制与市场失灵并没有太大的相关性,这与市场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相冲突;市场规制也并不是一味地偏袒被规制者,这与俘虏理论相冲突。因此,有必要形成一种能够解释过去和当前实践的理论,新兴市场规制理论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2.新兴市场规制理论的主要理论[1]

1.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俘虏理论的延伸,其与俘虏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规制者被俘虏的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分析和研究。寻租理论指出,市场规制经济实质是消费者、企业和规制机构互相进行的社会“结约”过程,即规制的过程实际上是消费者和企业在对规制政策及其后果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对规制机构的行为必须放到经济学范畴里考察。一般而言,规制机构的行为都会受到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关的控制和监督,由此,规制者与经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首先需要消费者和企业利益集团通过对当选的政府官员所施加的政治影响来决定,这些政治影响包括消费者和企业对规制机构内官员的公开游说影响,以及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合法行动或合法威胁行动(如示威)对特别规制措施的创设和变更的影响等。所以,市场规制过程常被称为“政治选择”过程。

  其次,规制者与经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结果还在于消费者和企业利益集团通过对当选的政府官员进行寻租,或是当选的政府官员通过“权力创租” (political rent creation)和“抽租” (rent extraction)、“护租” (rent protection)、“卖租”(rent sale)来决定。

  此理论把市场规制过程看成是一个寻租过程,把视角扩展到规制的政治决策过程,认为由于被规制企业有需求获得规制者垄断权的动机,使他们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与行贿等,来达到让规制者帮助建立或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即经济租)的目的。

  在寻租理论的大量探讨和研究成果中,较有影响的是公共选择学派。寻租理论通过讨论创租、抽租、护租和卖租,分析了规制机构面临的政治成本,并从公共选择的角度对规制过程中的官僚角色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规制机构利用规制手段保持规制企业垄断地位的目的在于设立起规制租金,从而从企业争夺规制租金过程中得到不同形式的回报;市场规制为规制机构创造了寻租的场所,使其成为创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由于寻租活动会带来社会成本,所以,市场规制的社会成本还应包括垄断和寻租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由此,寻租理论否认了公共利益的规范性假设。

  由于寻租理论过度关注市场规制的社会成本而忽视市场规制带来的社会收益,使其只能解释“坏”的规制,而不能解释“好”的规制,缺乏理论的全面性和现实的解释力。

2.政治企业家职能理论

  与寻租理论相反,此理论肯定了政治家在市场规制中的作用和效率。它认为,政治家在政治领域的职能与企业家在经济领域的职能相似,政治家的作用是将公民组织起来,让公民参加到政治体系中来;他们与选民交流,同时接受大众媒体的自由宣传;假如政治家能以有吸引力和容易被人理解的方式传达信息,使选民确信目前的规制政策低效而需要改革,他们将成功地得到更多的政治支持者,从而进行规制政策改革。

  政治企业家职能理论以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多数制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认为一系列多数制选举实际上能够产生任何技术上适宜的政策。无论现存的政策是什么,多数制选举能够支持任何其他的政策。换言之,一系列多数制选举的结果能够产生任何新的政策。因此,一个政治企业家的职能是从大量的政策建议中做出选择,以选定的政策击败现行的政策,来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的目的。另外,此理论还力图改进规制俘虏理论的缺陷,建议要让未组织起来的消费者(或非工会成员)也有政治代表,以防止政策变化总是对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有利;强调市场规制改革的过程实际是政治企业家在保护有组织利益集团、非组织的消费者和经济效率之间做出利益均衡的选择过程,革新旧政策和履行新政策的过程。

  从理论上推断,在多数制民主政体中,经济规制政策具有不稳定性。而事实上,在19世纪70年代规制改革之前,市场规制政策稳定地实行了几十年,说明规制政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政治企业家职能理论对规制政策稳定性问题作出的解释是:第一,多数制民主政体中构建了阻碍制度变化的规则,防止制度和经济政策经常变动,这被称为引致性政治结构均衡。第二,根据俘虏理论,政治企业家可能被某些产业俘虏,制定有利于这些产业的法律法规;政治企业家所在的规制机构也可能被受规制产业的生产者俘虏,执行有利于这些生产者的法律法规。为避免是非,立法部门和规制机关都不愿轻易地改变现有的规制政策。第三,国会在政策制定中的制衡作用。政府部门要改变现行规制政策,必然牵涉到规制的立法和预算,这需要通过国会的各个专门的委员会。国会的各委员会有权否决政府部门提出的改变政策的议案,即使是某个专门委员会同意后,还要转交相关的委员会,直到相关的委员会都同意批准后,这个议案才能在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个政治制衡过程,使新的规制政策出台都得付出相当的“代价”,因此,若不是急需改革的政策,政府一般没有动力去经历这个费时费力的过程。可见。政治企业家想改变规制政策是件颇费周折的事。为改变规制政策,政治企业家需要通过相当多的方式与公民进行交流,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其政治意图。假如一群未组织起来的公民受到某项政策的伤害,政治企业家需要鼓动这些公民,向他们说明政治过程如何改变政策和改善自身的福利,如果政治家的鼓动成功,公民和新闻媒体都将支持规制政策改革,这些对现行规制政策相当不满意的情绪最终会影响到国会的许多专门委员会和政府规制机构,在此条件下,政治企业家就有机会推动规制改革。

  与寻租理论相反,政治企业家职能理论把规制者假设得过于完美,使其只能解释“好”的规制,而不能解释“坏”的规制。

3.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以及帕恩查(J.C.Panzar)和韦利格(R.D.Willing)等人在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81年12月29日,鲍莫尔在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的概念。随后,1982年他们3人合著的《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形成。该理论以完全可竞争市场及沉没成本等概念分析为中心,推导可持续、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基本态势及其内生形成过程,描述市场上厂商进入和定价行为的特点。该理论假设: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或产业是完全自由的,相对于现有企业,潜在进入者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势;潜在进入者能够根据现有企业的价格水平预测进入市场的盈利性;潜在进人者能够采取“打了就跑”(hitandrun)的策略,甚至一个短暂的盈利机会都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在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时,他们则会带着已获利润离开市场。即他们具有快速进出市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撤出市场时并不存在沉没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场的障碍。基于此,可竞争市场指的是一种由于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市场在位者不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其定价和生产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市场。其本质在于这种市场无法拒绝那种“打了就跑”的进入者。

  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上,自由放任政策比通常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规制政策更为有效。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认为,政府规制是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组织交易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不存在政府规制的情况下,让具有不同市场力量的消费者和企业实现外部交易更为有效。以此,该理论认为,市场规制不是提高经济效率惟一的手段,即使是传统上认为是自然垄断的产业,只要具有竞争性,那么没有政府的外部干预,垄断者也会制定一种可维持价格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因此,此理论认为规制部门应该做的不是限制进入,而是应该降低产业的进入壁垒,使产业能够自由进出。当然,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实质上的政府规制和反托拉斯措施都是有害的干预和不应该的,只是在鲍莫尔等人看来,政府的规制政策与其说应该重视市场结构,莫如说更应该重视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潜在竞争压力存在的关键是要尽可能降低沉没成本,为此,可竞争市场理论主张一方面积极研究能够减少沉没成本的新工艺、新技术,另一方面要排除一切人为的不必要的进入和退出壁垒。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对新古典自由市场新认识下的理论回归,理论核心是应该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现实中,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假定条件的产业并不多,该理论关于沉没成本为零的假定更是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这表明该理论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如此,此理论对政府规制的政策思路及其措施产生了较大影响,为19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各国的放松规制运动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4.激励性规制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利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吸收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合理成份形成的市场规制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为放松规制提供了改革方向,但现实中的市场存在许多需要规制的“失灵”因素,全部取消规制将导致市场严重混乱和低效率。在确定一些领域(如强自然垄断产业)非需要规制不可后,如何引入激励机制提高规制效率成为激励性规制理论研究的主题。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使其研究创新性地引入了信息约束及博弈机制。该理论的要点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规制双方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租金争夺成为规制效率提升的瓶颈,规制虽然可避免某一方面的市场失效,但必须付出逆向选择和隐藏信息等信息租金带来的社会成本。关于这一点,巴隆(Baron)和梅耶森(Myerson)建立了复杂的数学模型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政府规制做了深入分析。他们发现,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效率与信息租金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即在得到效率的同时,必须留给企业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会带来社会成本。政府为了制订有效率的规制政策,必须尽可能地利用企业的私有经营信息,而企业为获得信息租金有隐藏信息的积极性,所以,政府的规制政策只能在规制信息搜索和实行某种鼓励信息显露政策之间做出成本最小的选择。激励性规制理论就是研究政府如何采取激励手段,如成本补偿机制和激励性定价政策等,来达到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规制信息和激励企业提高效率。

  具体操作上,激励规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现有运营商充分考虑其成本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赋予运营商更多确定服务收费的自由度,从而使运营商更加趋于按商业原则经营。激励性规制理论所提倡采用的激励性规制工具有特许投标、区域间竞争和价格上限等。

  所谓特许投标是指政府和公共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服务时,认定由某一特定企业承包有效的前提下,给予企业特许垄断权。为了给企业以提高效率的刺激,在一定的特许期限后再由竞争投标来决定将特许权授予能以更低(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企业。因此,可以把特许经营权看做是对愿意以最低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一种奖励。采用这种方式,如果在投标阶段有比较充分的竞争,价格就可望达到平均成本水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也只能得到正常利润。这样,既保证了规模经济效益,又实现了福利最大化。

  区域问竞争指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的刺激下提高自身内部效率。由于区域间的竞争并不是处于同一市场上的不同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而是不同地区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这要求规制者必须确保在获得有效经营下的成本和服务信息的基础上制定规制价格,促使各地区性企业为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而展开间接竞争。

  价格上限规制指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企业定价原则上只能在这一上限之下自由变动。从理论上看,使用价格上限规制可以以分散化的方式得到拉姆齐价格,即通过让企业自己选择定价而得到拉姆齐价格结构。

  激励性规制理论是一门实用的理论,为19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放松规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工具。

5.新制度经济学规制理论

  近年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新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范畴和分析方法也已拓展和融人市场规制理论,形成独具一格的新制度经济学规制理论。其中,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契约理论等都对市场规制起到很大的创新和推动作用。

  产权理论主要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对市场规制理论进一步做出微观机理解释。产权理论把规制双方的互动过程放在“产权”这一微观层次,通过研究规制各方在规制前的产权初始状态、规制过程中权利的让渡、监督与命令以及规制后产权配置与分配,为市场和企业组织行为的治理提供了微观运行的优化结构和激励机制。此理论认为:产权的配置和规范深刻影响个体的市场行为。在企业组织内部,产权配置的复杂性使个体行为动机很难观察,需要将合约设立为把指定的剩余权利进行权威梯式的安排和配置;在市场组织上,产权明晰和流动是交易者之间有效率交易的前提,也是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减少信息租和锁定租争夺的前提。

  交易费用理论关注的是规制实施前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问题,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形成双边垄断。为此,威廉姆森进一步考察了交易的特征,认为在高资产专用性条件下,由市场机制来协调市场费用太高,由企业组织协调则会产生规模不经济。因此,像公共产品、自然垄断等这类交易活动宜由政府组织来协调,因为作为公权组织的政府具有权威界定职能,减少公共性、专用性产权的界定费用,并能从社会利益出发,与买者签订价格合理且保障供给的合约,避免或降低买卖双方因机会主义而引发的交易费用。

  委托——代理理论把规制理论的解释上升到契约理论层次,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规制理论的核心。规制理论中的契约指规制相关各方就如何规制和被规制所达成的协议。从契约理论出发,市场规制过程实际上是消费者和企业共同委托公权机构(主要为政府)去代理规制市场失灵的过程。劳伯(Loeb)和马盖持(Magat)早在1979年就将规制过程看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他们认为,在规制过程的“当事人”中存在着三层委托——代理关系。首先,在民主政体下,政治委托人执行的是公众(选民)的意愿。这是因为在公众与政治委托人之间有一种隐性的契约关系:公众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治委托人,让他们去实现公众的利益;与此同时,公众也赋予官员们一定的报酬,从而形成了公众与政治委托人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其次,由于规制者也是“经济人”,如果“有租可寻”,他们便会站在企业的立场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或为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服务来达到获取租金的目的。这与俘虏理论相一致,因此,对规制者进行反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安排。一般情况下,对规制机构进行监督的往往是议会等立法机构,这里的立法机构就是政治委托人,他们通过立法等形式将规制任务委托给规制机构,即政府具体的职能部门,这就是规制过程中政治委托人与规制者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再次,在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显然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这里,规制者或者政府就是所有者,被规制企业的经理是代理人。假定规制者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企业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比规制者更加了解成本情况,尽管规制者努力诱导企业在现实的平均成本状态下按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决策,企业的选择却是以自己的利润作为第一目标。这时,规制的总效率将决定于规制双方就企业经营控制权的配置效率。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规制理论开创了市场规制理论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途径,使市场规制理论深入到产权、交易、规则等“微观”层面,较好地补充了传统规制研究中把规制双方的组织都视为“黑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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