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
1.什么是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应按双方同意接受的数额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还应有必要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投资额度按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
企业收到无形资产投资时,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无形资产投资的特征是:不具有投资实体、投资回收期长、投资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等。
2.什么是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使企业长期获得超额收益的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特点:
1、没有实物形态。通常表现为特殊权利。
2、能带来超额利润。
3、能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因为能长期拥有。
(二)、无形资产包括内容:
1、专利权
2、专有技术
3、专营权
4、场地使用权
5、商标权
6、商誉
(三)、无形资产的分类:
1、按有效期限分:
(1)、有期限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了最长有效期,超期就不保护了
(2)、无期限的无形资产
2、按是否可确指:
(1)、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能单独辨认,单独获得。如专利(营)权等。
(2)、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能单独辨认,也不能单独取得,只能连同企业的净资产一并购入。如商誉。
3、按是否受法律保护:
(1)、权利资产:受法律保护,如专利权,版权等。
3.无形资产投资的现状分析
无形资产投资是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风险大的系统工程。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所代表的超额盈利能力将成为缔造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
据统计,经合组织的一些先进企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已达1∶2~1∶3。美国1995年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为50%~60%。一个企业拥有无形资产数量的多少、价值高低是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标志。在我国,不但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偏低,而且在无形资产的构成中,技术资产的比例尤其低。
4.无形资产投资的管理
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的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方法相同。也需计算决策指标。但它比固定资产投资更复杂。因为:
1、无形资产投资有多种形式。
2、无形资产投资期及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很难准确预测。
3、无形资产所增加的超额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的日常控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无形资产增加的管理
不管是购入的、自建的,还是其他单位投入的,都要办理合法手续,要按实际成本入账,或由评估机构评估计价。
2、无形资产摊销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
①法律和合同都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孰短的原则确定。
②法律没规定,合同规定了,就按合同中规定年限确定。
③均未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有效期确定。
3、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算:
年摊销额=原始价/有效使用年限
4、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
(1)要挖掘潜力,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率。
(2)要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如专利权,都必须技术由技术部门管理,专营权,场地使用权归生产销售部门管理。商标权由销售部门管理,以便明确责任,提高使用效果。
5.无形资产投资的帐务处理和涉税问题
根据无形资产不同的取得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以上规定,以无形资产向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但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