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期货交易

百科 > 营销术语 > 期货交易

1.期货交易的定义

  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形式。

  在期货市场中,大部分企业买卖的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而大部分投资者则是为了博取价格波动的差额。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参与商品的实物交割,在到期前都以对冲的形式了结。对冲的意思是说买进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会将期货合约卖掉;而卖出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会买进期货合约来平仓。这种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的活动都是允许的。

2.期货交易的产生与发展[1]

  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是指交易者在交易所内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按照合约成交的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资产或与某一资产有关的指标。期货交易与通常的现货交易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买卖双方先确定交易的价格过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钱货两清”的交割。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最主要的区别是合约标准化。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也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一般认为,期货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的诞生。期货交易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在远期交易发展的基础上,基于广大商品生产者、贸易商和加工商的广泛商业实践而产生的。1833年,芝加哥已成为美国国内外贸易的一个中心,南北战争之后,芝加哥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发展成为一个交通枢纽。到了19世纪中叶,芝加哥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在芝加哥进行买卖,人们沿袭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对面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在收获季节农场主都运粮到芝加哥,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暴跌,使农场主常常连运费都收不回来,而到了第二年春天谷物匮乏,加工商和消费者难以买到谷物,价格飞涨。谷物价格波动异常剧烈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市场机制和建立更多的储运设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谷物生产地的经销商应运而生。当地经销商设立了商行,修建起仓库,收购农场主的谷物,等到谷物湿度达到规定标准后再出售。当地经销商通过远期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分批上市。当地经销商需要向银行贷款以便从农场主手中购买谷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要承担谷物过冬的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有可能使当地经销商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未买先卖”,以远期合约的方式与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联系,以转移价格风险和获得贷款。这样,远期交易便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

  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同样也面临着当地经销商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他们只愿意按照比他们估计的交割时的远期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支付给当地经销商,以避免交割期的价格下跌的风险。由于芝加哥贸易商和加工商的买价太低,到芝加哥去商谈远期合约的当地经销商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寻找更广泛的买家,为他们的谷物讨个好价钱。一些非谷物商认为有利可图,就先买进远期合约,到交割期临近再卖出,从中盈利。这样,购买远期合约的渐渐增加,改善了当地经销商的收入,当地经销商支付给农场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1848年3月13日,第一个近代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还不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还只是一个集中进行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场所。

  合约标准化、保证金制度和统一结算是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里程碑。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买卖期货合约,同时能够通过平仓来解除原先买卖合约的履约责任,大大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有效地避免了期货交易违约的问题,使交易能够正常、持续地进行。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繁琐又困难。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第一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结算所。结算所作为唯一的买方与所有的合约卖方进行结算,同时也作为唯一的卖方与所有的合约买方进行结算,大大提高了结算的效率。直到现代结算所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算产生,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3.期货交易的目的和种类

  •   (一)期货交易的目的

  期货交易有两个目的,一是投机获利,二是套期保值。

  1.投机

  定义: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具体做法:投资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变动的判断,不断地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通过价差获取较高利润。

  2.套期保值

  定义: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具体做法:生产者、商人或消费者在期货市场做一个与现货品种、数量完全相同而头寸相反的交易,即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同种、同量商品的期货合约,以抵消或限制由于价格波动对现货造成的风险。 套期保值的目的不为获利,只在避险。

  按照套期保值的形式,套期保值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与卖出套期保值两种。

  •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

  1.按照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

  2.按照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期货投资者或期货交易者等不同主体。

  3.按照期货投资者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动机和目的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

4.期货市场的构成[2]

  期货市场(Future Market)是按一定的规章制度买卖期货合约的有组织的市场。它由期货交易所、期货佣金商、清算所、期货交易参与者共同构成。

  1.期货交易所

  所有的也称商品交易所,是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可的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其财产来源于初始投资及会员会费、席位费及交易手续费。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聘任交易所总裁负责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①为期货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②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③制定并监督执行交易规则,保证交易公正、公开、公平;④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⑤负责收集和发布交易信息;⑥设立仲裁机构,解决交易纠纷。

  2.期货佣金商

  又称经纪行,是依法成立的以期货代理业务为主的公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买卖期货,收取佣金,并向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户负责。期货佣金商的代理业务主要包括:①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代理实物交割;②保管并处理客户保证金;③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商品行情和相关服务,充当交易决策的参谋;④记录客户盈亏。

  3.清算所

  是负责期货合约对冲、结算和交割的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有的附属于交易所,也有的完全独立。清算所是期货交易双方的代理人,拥有代位权,对期货合同的买家来说它代表卖家,而对期货合同的卖家来说它代表买家,并有义务担保每笔合约的履行,因此具有权威性,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清算所的主要功能是:①负责处理期货合约交易的一切账目往来。所有在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都必须在清算所进行结算,而不是交易双方之间相互往来款项。②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处理违约者账户并对受损者进行补救。③负责安排、监督期货交割。

  4.期货交易参与者

  期货交易参与者是指参加期货交易的成员,各国法律对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没有严格规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无任何限制。但能够进场直接交易的只能是会员和场内经纪人。前者拥有自己的交易席位,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进行交易;后者则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交易或者经过允许从事双重交易。其他不能进场交易的客户,只能委托经纪人进行间接交易。

  参与者按其参加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两类。

  (1)套期保值者(Hedgers)。一般是实际商品的生产商、加工商、储运商和贸易商。他们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在期货市场建立与现货交易相反的交易头寸(Trading Position),以便将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简而言之,就是在买入或卖出一种商品现货的同时,又在期货市场卖出或买进在各方面同等的期货,以规避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2)投机者(Speculators),也称风险经营者,通常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方法预测未来商品期货价格,并试图通过频繁的买卖期货合同以赚取买卖差价的市场参与者。通常分为“多头”与“空头”,前者的交易行为是首先买进期货合约,而后在合适的价位上卖出;后者的做法则相反。但无论他们如何操作,其交易理念都是“低买高卖”(Buy Low and Sell High)

5.期货交易的过程[1]

   期货交易与一般的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在其业务操作流程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期货交易业务操作一般包括开户、委托、结算、交割等几个方面。期货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参与者在决定参与交易的时候,必须首先履行开立交易账户的手续。要买进或卖出一张(或更多的)期货合约,必须经过下单、交易、回报几个环节,来完成一个基本的流程。

  1.开户

  由于期货交易必须集中在交易所内进行,而在场内操作交易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自营会员。普通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营会员没有代理资格。

  投资者在经过对比、判断,选定期货经纪公司之后,即可向该期货经纪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实质上是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首先是风险揭示过程。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必须事先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开户登记。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然后是签署合同。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最后是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2.委托

  客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即可开始交易,进行委托下单。所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通常,客户应先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交易指令,然后选择不同的期货合约进行具体交易。

  •   (1)常用交易指令

  国际上常用的交易指令有: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取消指令等。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两种: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市价指令是期货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它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客户在下达这种指令时不须指明具体的价位,而是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出市代表以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达成交易。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和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无法成交。

  止损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计的价格水平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锁定利润,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目前国内尚没有该指令)

  取消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客户通过执行该指令,将以前下达的指令完全取消,并且没有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

  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不得私下对冲,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分享收益。

  •   (2)下单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应制定详细周密的交易计划。在此之后,客户即可按计划下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具体下单方式有下面几种。

  书面下单,即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通过电话报单至该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场内的出市代表,即驻场交易员,出市代表输入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采用书面下单的方式,客户必须到期货公司营业网点,下单过程有两个人工中间环节,效率较低并有可能出错,这种下单方式已经成为历史。

  营业网点下单和电话下单,即客户在期货公司营业网点使用网点的电脑下单,或者通过电话下单,电话下单的优点在于客户不需要到期货公司的营业网点。交易指令可以是先下达到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单。期货经纪公司须将客户的指令予以录音,以备查证。事后,客户应在交易单上补签字。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指令后,应及时通知出市代表。出市代表应及时将客户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在无形席位的情况下,交易指令直接达到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主机。

  网上交易,即客户通过电脑和使用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将交易指令通过网络传输到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自动将客户的指令转送到交易所的交易主机。这是目前最为便捷的交易方式之一。

  在下单过程中,客户还需要选择是开仓还是平仓,开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的行为,与原来的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发生关系;而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   (3)竞价

  国内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的运行一般是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开盘价和收盘价均由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收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收市时产生收盘价。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   (4)成交回报与确认

  当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收到交易指令后,确认无误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入计算机内进行撮合成交。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出市代表必须马上将成交的结果反馈回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部。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将出市代表反馈回来的成交结果记录在交易单上并打上时间戳记后,将记录单报告给客户。成交回报记录单应包括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项目。

  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果单记载事项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对于客户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

  3.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   (1)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首先,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其次,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如果,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最后,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

  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   (2)结算公式与应用

  未平仓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当日盈亏可以分项计算如下:

  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根据以上公式,当日盈亏可以综合成为总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一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   (3)资金划转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4.交割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开仓之后要了结期货交易的头寸有平仓或者到期交割两种方式。绝大部分合约在到期前平仓,只有少数合约参加交割,参加交割的合约一般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1)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如前所述,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度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问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

  一些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投机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合理引导生产的作用。根据交割的时间安排,还可以把交割方式分为集中性交割和分散性交割。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   (2)实物交割程序

  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的程序一般为:在第一交割日,买方申报意向,卖方交标准仓单。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在第三交割日,买方交款、取单,卖方收款。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在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   (3)交割违约的处理

  首先,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对于交割违约的处理,如果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6.期货交易的风险

  一、经纪委托风险

  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 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

  二、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三、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四、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 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

  五、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7.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2]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特点。与现货交易相比较,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交易对象不同一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现货交易,无论是即期交易还是远期合同交易,交易标的物都是实物,所以现货交易又称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一纸“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二是交易对象的范围不同。现货交易可以用于市场上的所有商品;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品范围较窄,一般以可以标准化和耐储存的初级产品为主。具体地说,能够以期货形式交易的商品应符合四个条件:①具有价格风险;②经营者有转嫁风险的需求;③商品耐储耐运;④商品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容易划分。具备这些条件的商品有小麦、大豆、谷物、棉花、原糖、家畜、有色金属、能源产品和林产品等。

  2.交易主体不同现货交易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而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套期保值者、经纪人和投机商。

  3.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以买卖商品为目的,除了出现不可抗力和极为特殊的原因,一般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而期货交易的参加者是以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为目的,一般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之前进行对冲,以取得差价。

  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并无特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多以面谈的方式协商议定交易条件,交易合同内容无需公开;而期货交易是通过经纪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经过公开竞价敲定,双方达成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任何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如私下对冲)都是无效和非法行为。

  5.交易关系不同在现货交易中,达成交易的双方必须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关系;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交易的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责任关系。

  6.交易保障不同现货交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实行无负债运营,确保合约双方到期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评论  |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