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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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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民主治理机制

  民主治理机制是指股东员工共同掌握企业控制权,通过民主的方式参与企业决策,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专业的经理人员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这种治理机制就是为股东和员工共同控制的民主管理机制。

  股东和职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分别是企业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提供者,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维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确保他们的长期有效合作,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从长远看,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稳定的经营将减少股东和员工的投资风险,股东可以获得稳定的资本收益,而员工则可以避免失业带来的损失。但由于股东和员工的收入方式不同——股东企业收益高低取决于企业分红率的高低,而分红率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利润率高低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员工收益则主要表现为工资福利工作环境。就同一时期而言,职工和股东的收益水平呈反向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工资环境的改善必然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提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率水平,减少股东的收益;股东当期分红率越高,企业的积累就越少,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就低,经营风险就会增加,员工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这就会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缓和这一矛盾,一些企业建立起民主治理机制,由股东和职工共同参与企业控制,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

2.民主治理机制的分类[1]

  按照民主治理机制建立的基础不同,我们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和员工以各自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的股份公司治理机制,这类企业在德国比较典型;一类是股东和员工身份合一的合作制企业治理机制,这类企业的地域分布和行业分布范围很广。

  (一)德国股份制企业的民主治理机制

  德国企业一般有三大权力机构:股东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它们相互制约,各负其责。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任务限于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监事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法律形式的变更、公司的扩大或缩小、公司兼并,公司经营方针的改变,选举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等,股东会的具体议程由监事会决定。由于德国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公司、创业家族和银行手中,而且交叉持股的现象很普遍。以银行为首的大股东掌握着股东会,银行不仅持有高比例的股票,并且掌握大量投资者的委托投票权。例如,德国三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在企业中的投资非常集中,多数超过10%,有的高达30%以上。银行的投票权大大超过它们的股权比例。据1992年的一项针对57家排名德国前100位的大企业的调查,德国大银行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占受调查企业总数的45.6%。尽管德国大银行在公司股东会议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地位,但在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中却同员工共同分享控制权。

  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大公司实行监事会、董事会双层管理委员会制度。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董事会工作,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决策,任免并控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它由股东、职工和外部专家组成。股东和职工的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是1:1,监事会主席必须由股东代表(通常是银行的代表)担任。例如,在雇员为1000名以上的煤钢企业里,监事会一般由11人组成,股东和职工代表各5人,这10名监事再共同推选1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层层选举产生,代表分别来自不同层次,确保代表的广泛性。监事会决策采取多数投票制,当监事会成员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或相反意见比例相等时,监事会主席将拥有第二次投票权,即拥有最后决定性的表决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接受监事会的领导监督。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决策,在职工工资、职工教育、职工休假与福利等方面与股东代表有对等的表决权,他们来自职工的各个阶层,享有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并通过工人委员会定期向全体工人通告,因而能够充分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权益。除监事会和董事会外,公司还设有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制是工厂一级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制度。企业委员会完全由职工代表组成,其委员人数取决于工厂职工人数。企业委员会在参与工厂决策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股东和职工共同管理企业的方式客观上缓解了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是德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有力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这同德国长期以来的民主社会意识密切相关。但也不能过分夸大这种治理方式的优越性。它至少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由于职工不享有企业的剩余分配,职工势力强大使德国工人工资的平均水平普遍比其他国家高,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显然减少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

  其次,由于工资刚性,德国企业成本普遍较高,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往往处于价格劣势;

  第三,股东和职工共同参与企业决策阻止了二级市场兼并收购行为,不利于资产的有效流动。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德国股份公司的民主治理机制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二)合作制企业的民主治理机制

  合作制企业的成员既是企业的投资人,又是企业的雇员,这就避免了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冲突。其决策机构一般采取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产生。合作制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主要集中在专业服务行业,如集中在律师会计投资银行管理咨询广告建筑、工程、医药等领域。企业规模也较小,在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合作企业的平均人数一般在55人左右,但也有例外,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虽然建立初期也是规模较小,但它目前已拥有20 000多名社员。合作社企业的治理机制以民主治理为主要特征。

3.民主治理机制的相关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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