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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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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特殊经济责任制[1]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据此,将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力)利义务、职权职责等,通过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确,加以具体落实。如承包租赁经营,公有主体同其委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之间以协议或责任状等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特别法对某一机关或企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予以专门调整,等等。

2.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2]

  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如果没有一般经济责任制的法律规定,特殊经济责任制也缺乏保证。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一般经济责任制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特殊经济责任制以契约、章程或特别法规表现出来,一经确认,便具有法律性质,同样产生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它们都是司法机关法律适用的依据。司法机关要成为经济责任制贯彻实施的保证,要对公司实际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拒不实行或违法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职位角色者及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关于经济责任诉讼和纠纷问题,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要公平、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

3.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优缺点的比较[3]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优点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缺点的对照比较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优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缺点
操作方便 具体确定成本高,耗时费力
有利于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当事人的差异可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权利义务安排,破坏实质公正
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 在长期关系型契约中束缚当事人或发 生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的对照比较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
权利义务不明晰,自由裁量度大 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突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平等性
不易正确理解法律, 易于出于一己之私利曲解法律,易于出现滥用权力和疏忽懈怠 发生纠纷容易解决,不易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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