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资金支配权
1.什么是留用资金支配权[1]
留用资金支配权是指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等形式补交上缴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企业享有的留用资金支配权[2]
《条例》规定: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忙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总的精神是?在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殖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使用留用资金。取消了由政府部门规定企业以税后留利设立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之间的比例,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灵活运用留用资金形成的各种基金的比例。政府部门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以留用资金形成的各种基金的比例,是由于我国各部门和各地区企业的情况干差万别、规定过细、过死,很难适合不同企业的情况。
企业技术设备情况不同,不同类型的企业折旧速度也不一样,由企业自主决定留用资金使用和支配,可以使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有效地运用这些资金。正是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企业既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等统一运用于技术改造或进行生产性投资或补充流动资金,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国家不硬性规定企业各种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并不是鼓励企业将这些基金用于消费。企业在使用支配这些资金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这是企业使用留用资金的前提条件。此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防止侵蚀国有资产。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也不得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任务或达不到经营总目标以及欠交租金的,应当从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风险保证金、承租人预支生活费或承担成员年度收入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