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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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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1]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该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许可的完成,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均须登记备案。尤其是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中,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被许可人才能获得用益知识产权,否则仅能获取债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人负有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义务以及积极应对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无效请求的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一个体现。从全球范围看,知识产权法制成熟的国家往往是制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单行法,而不是放在合同法之中,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

2.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分类[1]

1.根据具体知识产权形态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等,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许可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商业秘密权许可合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许可合同等形式。

专利权许可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权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技术许可合同,而狭义的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包括专利申请技术许可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将自己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技术方案许可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专利申请技术许可合同,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就已经提出申请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专利技术,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商标权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的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许可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商业秘密权许可合同,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法将其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的商业秘密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合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许可合同,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依法将其享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而被许可人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合同。

2.按照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和所处的地位的分类。按照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和所处的地位可以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1)独占许可合同。所谓独占许可合同,又称为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许可使用的知识财产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在该时间、地区使用此知识财产,也不得将此知识财产转让,并且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实施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2)排他许可合同。所谓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的区域内,被许可方对许可使用的知识财产享有排他使用权,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该时间、地区使用此知识财产的许可合同。(3)普通许可合同。所谓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区域内,许可人除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外,还可以自己继续使用,并且可以将知识财产许可给其他人使用的许可合同。

3.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特征[1]

第一,许可人为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人为许可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享有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人。

第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知识产权许可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债权合同。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一般情形下,知识产权人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应为要式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才能成立。

4.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2]

(一)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体如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地址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2.专利的名称和内容,应按专利证书所记载的专利名称来表述,同时用简洁的专业术语描述专利的内容、实质特征和所属专业技术领域。

3.实施许可的范围,应明确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以及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是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独占实施许可。

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6.技术服务的内容,应载明许可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项目、内容、工作期限和有关事项。

7.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和方式。

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所转让的技术做出改进,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名词与术语的解释。

13.其他条款。

(二)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的商标图样、被许可商标的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区域与时限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是否准许再许可;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5.商标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计算方式。

6.有关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条款。

7.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8.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9.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有关诉权的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10.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14.许可人、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15.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著作权许可合同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合法传播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许可传播者使用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人允许他人以何种形式复制、传播作品,如出版、表演、播放、改编、翻译、录音、录像、摄影电影、电视片等。需要指出的是,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不同类型的作品,应订立不同类型的许可合同。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的是专有使用权,则许可人不仅不能与第三人再以相同的方式签订许可合同,而且其本人也无权在该范围内使用此作品。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地域,即许可人允许他人在某一区域内复制、传播其作品,通常以国家或地区的限制为准;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使用人有权使用作品的起止时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当事人的协助义务,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5.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许可期限[1]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由当事人确定,但是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秘密之外,其他的知识财产都是有期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期限受到知识产权的有效存在期限的限制。

(一)存续期间届满或者被宣告无效

如果知识产权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宣布无效的,知识产权人不得就该知识财产与他人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已经订立的许可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发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个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所有有期限的知识产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有类似规定。

(二)知识产权嗣后无效无溯及力

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之后,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的,分以下具体情况来处理:第一,被确认和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为自始不存在。第二,对在确认之前,已经履行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知识产权人存在主观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要通知》第15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超出知识产权存续期间的许可无效

超过知识产权存在有效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知识产权是有效的,但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限超过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那么,超过部分无效。超过知识产权存续期间的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并不影响其他未超过部分的效力。

6.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2]

(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

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

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

(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

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

7.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参考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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