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石油输出国组织

百科 > 国际经贸组织 > 石油输出国组织

1.石油输出国组织简介

  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或油組。石油输出国组织是一个自愿结成的政府间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石油政策进行协调、统一。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以及反对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控制与剥削,维护石油收入。14日,五国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总部设在维也纳。1962年11月6日,石油输出国组织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同时,随着成员的增加,石油输出国组织发展成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的国际性石油组织。

  石油输出国组织宗旨: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欧佩克国家     目前成员国地区      以前成员国地区
放大
欧佩克国家     目前成员国地区      以前成员国地区

  石油输出国组织主要机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指导该组织的管理;秘书处,在理事会指导下主持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内设有一专门机构——经济委员会,协助该组织把国际石油价格稳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

  石油输出国组织出版物:《石油输出国组织公报》(月刊):《石油输出国组织评论》(季刊);《年度报告》;《统计年报》。

  为使石油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证,石油输出国组织实行石油生产配额制。为防止石油价格飚升,石油输出国组织可依据市场形势增加其石油产量;为阻止石油价格下滑,石油输出国组织则可依据市场形势减少其石油产量。

2.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资格及其成员国

  石油输出国组织组织条例规定:“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石油输出国组织组织条例进一步区分了3类成员国的范畴:

  • 创始成员国———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石油输出国组织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原始协议的国家;
  • 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的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
  • 准成员国———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的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  

  目前,石油输出国组织共有11个成员国(括号内为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时间),它们是:阿尔及利亚(1969年)、印度尼西亚(1962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亚(1962年)、尼日利亚(1971年)、卡塔尔( 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67年)和委内瑞拉( 1960年)。

3.石油输出国组织组织结构

石油输出国组织维也纳总部
放大
石油输出国组织维也纳总部

4.石油输出国组织运作并发挥其作用

  石油输出国组织各成员国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团团长)在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上对其石油政策加以协调、统一,以促进石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石油输出国组织秘书处负责该组织的日常事务,接受理事会的指令,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石油输出国组织下设的经济委员会、部长监察委员会等多个执行机构,则履行咨询、磋商、协调等多项职能。  

  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对当前形势和市场走向加以分析预测,明确经济增长速率和石油供求状况等多项基本因素,然后据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进行何种调整。例如,在以往数次大会中,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曾分别确定提高或是减少该组织的总体石油产量,以便维持石油价格的稳定,为消费国提供稳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长期的石油供应。

评论  |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