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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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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营企业所得税概述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在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私营经济基本上不存在了。1978年,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了相应恢复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

  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将私营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2.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主要内容是:

  ①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②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③ 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至次年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④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⑤为了有效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引导其将税后利润更多地用于企业生产建设方面,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40%的比例税率,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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