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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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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指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遵从度,对税务机关的外在形象、业务流程、办税措施、税收政策等内容开展的宣传告知活动。

2.税收宣传的功能定位

税收宣传应归纳入纳税服务的范畴,可定位为,通过广泛、全面、针对性、持久性的税收宣传,使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从而使税收工作得到顺利开展。由于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级次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掌握,所以需要税务机关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弥补税收立法的不足。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反映着税收工作的力度,税收宣传规模、水平、机制只有代表税收发展的方向,广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税收法规,才能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税收宣传要符合纳税人的偏好,使纳税人全面地了解税法,把纳税人的注意力由税款多少转到税种选择上、由被动地接受转到主动的关注税收上来。

3.强化税收宣传的必要性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为税收宣传提供了体制需求。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税收的多少有无,不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根本无需对税法有多少了解。在改革开放之初,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十分有限,政府以税收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借助于流转税来实现的,主要对单位征收,个人与税收之间无根本的利益联系,纳税人在这种自身经济利益与税收无太多利益联系的情况下,自然对税收知识无多少需求。市场经济运行20多年来,我国新生了大量拥有自主权的经济主体,同时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增强,纳税日益成为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与每个纳税人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税法知识需求欲望就逐渐增强。

(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是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原因。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与义务对称的权利。由于税收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对纳税所具有的权利也格外看重。如:受告之权、申诉权、请求保密权、延期税收申报权、减免税申请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等等,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助于增强对法定税收义务的认同感,减少税收流失。同时,完善和强化纳税人权利也有助于改革和完善税务行政行为模式,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

(三)加强税收宣传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意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但是,在当前的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着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税的问题;存在着从局部利益出发,混淆收入库级次、收过头税的问题;存在着违法制造、贩卖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逃税问题;存在着拉税引税问题等等。虽然其中原因多多,但这也与税收宣传不到位、不深不透导致纳税人对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加强税收宣传,才能使广大的纳税人对税收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使纳税人自觉抵制和反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使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间。

(四)税收宣传工作是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客观要求。目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税务机关的共识和潮流。我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优化税收服务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作为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开展适应纳税人需要的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税收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化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五)税务信息化建设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条件。过去,在粗放型税收征管模式下,征管工作需要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手工开票,纳税方式单一,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机关无暇顾及全面深入的税收宣传工作。而现代税收征管手段已经逐步集中体现为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电子化、信息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元化的征管手段,逐步形成了“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不但加强了内部监督、防止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腐败舞弊行为的发生、强化了外部监控、堵塞了漏洞,还把税务人员从一线繁重的征管工作中解放出来,使税务机关更有时间、人力来组织税收宣传。

(六)加强税收宣传是WTO的客观要求。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必须公布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税法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由于立法级次低、名目繁多等缺点,有损于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法规,一般都是下发到各级税务机关,而不能直接发到纳税人手中,影响了税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因此,为了适应WTO的客观要求,我国也有必要在提高税收立法级次的同时,加强税收宣传,来弥补目前税收立法的不足。

4.我国税收宣传工作的问题[1]

(一)税收宣传主体单一

建立完善的税收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只是税务部门的任务,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如法国鼓励公众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美国的报税期内,邮局、图书馆、银行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机构,都会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精美的税收宣传小册子。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传统税收法律文化中的非税和轻税思想长期以来对国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收遵从产生着消极作用,即便是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也仍然广泛存在着对税收的抵触情绪,而且很多人会认为税收宣传工作就是税务部门的份内事,与其他国家机关没什么关系,能否协同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完全取决于其他机关是否自愿, 因此每年的税收宣传活动中税务部门都是唯一主办单位而其他部门基本上都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有限的多部门联合税收宣传行为也大多属于临时性的单项税收宣传活动。税务部门的单兵作战不仅使宣传工作缺乏说服力而且存在着宣传盲区,加大了税收成本,使税法知识不能得到系统的宣传,社会各方面不能受到完整的税法教育。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专家学者也都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为此税务部门也一直努力,但税务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二)税收宣传的主动性较差

税收宣传工作对于完成税收任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税收宣传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因此很多外国税务机关都把税收宣传列为专职工作,如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税务宣传机构,日本把税收征管工作分成公共关系、咨询、指导和检查4个部分,其中公共关系主要是从事税务宣传工作。我国很多学者也认为税收宣传应该成为专职工作,但由于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作用难以立即呈现,如果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则形式主义在所难免。

我国目前税收工作中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是第一位的,税务干部普遍把收入任务作为工作目标,认为税收宣传工作只是短暂的临时性的工作,因此没有设置专门的宣传机构,该项工作通常由各级办公室承担,事实上政工人员对税收业务相对不熟悉,对业务实实施的税收宣传工作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很难给予指导和要求,而熟悉业务的税收征收和管理等部门又常常人为地把税收宣传与管理服务割裂开来,认为自己负责的是征收管理工作而税收宣传只是政工部门临时指派的工作,从而缺乏实施税收宣传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税收宣传的时效性较差

为了普及税法观念、培养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4月份,全国税务系统都会进行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税收宣传月成为税收宣传的一种主要手段,宣传的形式也很多,诸如领导讲话、集中培训、学校授课、新闻报导、典型宣传、标语横幅、图片展览、签名宣誓、设咨询台、发放材料等,每年都搞得轰轰烈烈,然而这种大张旗鼓的宣传虽然时间集中力度较大但毕竟没有长效。实际上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法制化建设工程,必须要做到广泛、深入、持久,否则税收宣传质量就得不到提高,很难从根本上起到提升全民纳税意识的效果,常规性、制度化的税收宣传已成为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日常税收宣传工作的加强,这种宣传时间上的不均衡性已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仍需要进一步改变。

(四)税收宣传的针对性较差

税收宣传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需求和水平,通过宣传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然而不少税务部门在开展宣传活动时,不顾及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只是片面考虑自已能够宣传什么、如何宣传,形式重于内容,过分强调“守法”的概念,税收宣传标语性内容多,税收知识深度不够,在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的同时没有适当宣传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在强调税收的无偿性的同时没有适当的宣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给纳税人带来的实惠。这种税收宣传,针对性差,很难满足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日益多样化的税收宣传需求。

(五)税收宣传缺乏绩效考核机制

虽然《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也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达有关税收宣传的要求,但它们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和判断宣传效果的标准,各地的税收宣传只是在每年的宣传主题上有共识,对于宣传的内容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有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社会各界对于税务宣传工作的满意度等相关内容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合理的标准以做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评价并实现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监督,最终无法形成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良性促进,这就很容易导致税收宣传工作流于形式。

5.优化我国税收宣传工作的对策[1]

(一)加大税收宣传参与度

纳税意识的培养仅靠税务部门单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做好税收宣传,不仅需要税务部门扎实有效、持之以恒的宣传,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个系统的互相协调。首先,税务部门要改变过去税收宣传工作受众面窄的局面,宣传对象不要再局限于纳税人,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层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准纳税人亦要加强宣传,以期在社会上引起更大的反响的,争取社会各个阶层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税务机关主办、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公安、检察、金融等部门配合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通过这种综合机制使与税收有关的国家机关都参与到税收宣传工作中以壮大税收宣传规模、扩大税收宣传覆盖面,并加大与社会各界团体的联系,引入税务中介组织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为公众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只有各音部门发挥各自独有的资源优势,携手搞好税收宣传工作,才能改变税务部门“单兵作战”的尴尬境地,真正起到税收宣传的效果。

(二)建立税收宣传常态机制

税收宣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税务部门可以将税收宣传月看成是集中造势的契机,利用这个契机扩大影响,引起人们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但除此以外有必要把税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贯穿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做到月月都是宣传月,使税收宣传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而且在日常宣传工作中要做‘‘有心人”,充分利用一切设施、一切机会对公众进行潜移默化的影Ⅱ向。比如办税服务厅是接触纳税人最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这一场所进行常规宣传,除了在征收申报期期及时的、集中的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政策宣传材料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定期总结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过程中经常犯的错误和常见问题,张贴在服务斤的各个窗口或宣传栏上以提醒企业不要犯重复性错误,这样做既宣传了税法又切实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也减轻了窗口工作人员的劳动量。另外“宣传栏”上公布的税收政策法规要做到“常换常新”,及时告知纳税人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并对近期内国家政策进行解读,使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少走弯路。

办税大厅查询机上的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断补充丰富其功能。基层税务所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税企交流会等形式,与纳税人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在改进工作作风不足的同时,及时宣传税收法规的最新变化。

(三)树立积极的税收宣传意识

税务部门要改变观念上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认识偏差,加快税收宣传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参与税收宣传,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宣传队伍会更有利于税收宣传形式的改进和税收宣传效果的提高。优秀的税收宣传人员除了努力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适应税法宣传工作的需要外,还要从人格方面的积极因素影响纳税人,通过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形象增强税收宣传的说服力,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事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亦要树立积极的税收宣传意识,寓税收宣传于税收管理中,在提供热情、周到的管理服务的同时普及税收政策法规,使公民受到经常性的税收教育,未雨绸缪,这对于预防纳税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达到以宣传促征管,以征管促税收的目的。

(四)注重税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

税收宣传的形式上,要深入分析各行各业纳税人的业务特点,分别采用街头宣传、新闻宣传、法规宣传、文艺宣传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宣传,以增强税收宣传的灵活性,比如针对大中型企业多数能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树立模范纳税户的典型来引导更多的企业诚信纳税;对于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应以“告知性”宣传为主,巩固他们的纳税遵从心理;对于发生违章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可以有效震慑犯罪行为。研究表明,信息愈是能引起恐瞑,在改变人们的认识、态度和行为方面就愈有力量,这在心理学上称为恐惧唤醒。

税收宣传的内容上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日常税收宣传,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要尽可能的满足纳税人和其他社会各界对税收宣传需求。比如在平时的工作中点滴关注公众对税收信息的全面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宣传内容,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以及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使广大公民能够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实惠,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针对税收去向、用途将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落实到具体数据上,以此充分说明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性,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由税收提供的,把纳税人的注意力由“缴纳税款的多少”转移到“税种选择”上,使他们由被动地接受变成主动地关注税收上来。

(五)建立和完善税收宣传缋效考核评估机体系

税收宣传工作的效果究竟如何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因此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时要注意考核内容和考核主体涵盖面的多样性,建议税务部门借助信誉良好的社会调查评估机构,通过设计一个包括税收宣传项目、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多项指标在内的的评估体系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统一,并结合问卷调查、座谈会等不同方式在包括公众、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税务基层人员等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中进行科学的随机的抽样调查,以此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调查和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税收宣传工作的绩效水平,同时根据该评估体系的实际实施效果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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