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收入
1.经常性收入的概念
西方国家的普遍概念是,经常性收入是国家或企业或个人在其连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商品,或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它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的债务(或两者兼而有之)。
我国关于经常性收入的界定:财政经常性收入是指每个财政年度都能连续不断、稳定取得的财政收入。
2.经常性收入的内容
经常性收入是财政复式预算体系中的一个范畴,是相对于建设性收入而言的。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以后,将预算收入划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建设性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财政经常性收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2、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3、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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