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
1.什么是自营进出口
2.自营进出口的退税计算
现行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化工产品出口为主,2004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暂不考虑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4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10461×(17%-13%)=418.44万元,
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10461×13%=1359.93万元,
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0-(870-418.44)=-451.56万元,
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51.56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59.93-451.56=908.37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51.56-0=451.56万元。
3.自营进出口的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4.自营进出口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为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为贸易公司,可经营或代理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为生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商品出口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科研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代理出口将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单位科研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为商业、物资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一)申请条件
1、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5)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专业人员。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具有自产产品和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3、科研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1)具有自产产品和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申请流程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富公证证明(本件);
(5)外资企业先变更执照及核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本件)。
取得《对外贸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一般开展外贸营业前,企业还需打点手续如下:
(1)到所正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2)到所正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
(3)省海关ic卡录入;
(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
(5)所正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6)省海关开卡;
(7)所正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
(8)所正在地外汇办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正在地海关审核认定;
(10)海关ic卡开通利用;
(11)企业将海关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