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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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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船舶吨位[1]

船舶吨位是指船舶有效容积,其有大小之分。在丈量时,若船舱结构为封闭式,则为大吨位,装货多时用大吨位;开放式为小吨位,装货少时为小吨位。我国规定,如果船舶同时持有两种吨位证书,一律按照大吨位计征船舶吨税

2.船舶吨位的种类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

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载重吨位两种。

1.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Registered Tonnage)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GRT)。

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2.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NRT)。

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空间厉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容积净吨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港口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船舶吨位也是船舶大小和载运能力的技术指标,是船舶规范的重要资料之一。船舶吨位还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吨税以及国际公约的责任界限密切相关。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应记明船舶的总吨、净吨和载重吨。

1.总吨是指将船舶封闭容积折算的吨位,它反映了船舶规模的大小;

2.净吨是将船舶封闭容积扣除不用于载运部分后折算的吨位,它反映了船舶总载重能力的大小;

3.载重吨是将船舶净吨减去航次储备和船舶常数的差值,它反映了船舶最大载货能力的大小,同时也是计算航次租船运费的基础。

3.船舶吨位的作用[2]

由于在缔结航次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很难对本航次所需的燃料、物料、淡水、备用品等航次储备做出精确估算,因此在合同中通常是规定一个装载货物的大概数量和可增减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通常为5%——10%之间,由船租双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在船舶正式受载以前,由船长在规定的增减百分比范围内决定装载货物的实际数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这称为“宣载”。如果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未在开始装货前“宣载”,则被认为自动放弃了合同中“增减条款”给予船舶所有人装载货物数量的选择权,此时,如果承租人所装运货物的实际数量未达船舶载货能力要求,船舶所有人不能向承租人主张亏舱损失赔偿;如果“宣载”后承租人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未达“宣载”的数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亏舱损失;如果船长“宣载”的载货数量大于船舶实际载货能力,则本身造成违约,船舶所有人将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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