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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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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

(一)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空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船舶目的在于从事经营获取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其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无此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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