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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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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著作权质押[1]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著作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2.著作权质押条件[1]

根据《担保法》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质押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质押的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2]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著作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著作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它的主要条款为: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④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⑤质押担保的范围;⑥质押担保的期限;⑦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⑧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著作权质押登记在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颁布实施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著作权质押的概念、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手续、需要提供的文件、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撤销及注销等内容作出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实践中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为确保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发挥合同登记应有的效应,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关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日期

前文已提到,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两条规定中均已提到,权利质押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上述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在实践中,相关当事人应注意《办法》与《担保法》的规定在语言表达上有些微差别,当登记日期与登记证颁发之日期不是同一天时,如何确认著作权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是当事人关注的一个问题。

二、 关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供的文件

《办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四)作品权利证明;(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本条第(一)项所指文件应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第(四)项所指“作品权利证明”应具体分析,作者根据著作权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对作品进行登记的,“作品权利证明”是指由作品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没有进行登记的作品,应提供足以证明作品归属的文件,包括作品原稿等。第(八)项“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应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三、 关于著作权质押担保的金额

按照担保法理论,以动产作质押时,设定质押的动产价值不应低于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那么,设定质押的财产权利价值也应如此。但是,著作权是无形资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因为自身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者转让某项权利而获取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这项权利尚未实现,就存在一个评估作价的问题,《办法》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办理著作权质押时,当事人应注意对出质的著作权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

四、 关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内容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正是根据这一规定颁布实施的,登记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同时,《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因此,《办法》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记载的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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