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收入差距
1.什么是行业收入差距
行业收入差距是指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人均收入的差距。
2.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1]
(一)行业收入差距的总体状况
根据200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2006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名前5位的行业分别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2.13倍、1.87倍、 1.52倍、1.37倍、1.24倍。排名后5位的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0.45倍、0.72倍、0.77倍、0.78倍、0.84倍。与2005年相比,排名前5位的行业没有发生变化,并且排序也完全相同,排在后5位的行业也只有位次上的微调,即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与建筑业互换了位置。因此,2006年与2005年行业收入的分布格局基本保持一致。
2006年行业收入的变异系数为0.3582,比2005年增加了1.4%。2006年行业收入的泰尔指数为0.058672,比2005年增加了 4.0%。因此,较之于2005年,2006年中国行业收入的差距在扩大。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标准,在19个大行业下,共有97个细分行业。通过分析细分行业,可以更加准确和清楚地得到行业收入差距的现状特征。2006 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证券业与平均工资最低的林业之间绝对差距达到77 268元,高低比为10.36。进一步计算可以得到,细分行业的变异系数为0.5351,泰尔指数为0.1017。这些测量指标的数值都远远大于按大行业分类所计算出来的结果,表明按细分行业反映出来的行业收入差距程度更为严重,并远高于通常的估计值。
总的来看,行业收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垄断性或带有较明显垄断性的行业平均工资普遍较高,如金融类行业、航空运输业、烟草制品业等;
(2)具有高新技术特征的行业平均工资较高,如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
(3)农、林、牧、渔业与大部分制造业、采掘业等基础性产业和弱质行业的平均工资偏低; (4)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平均工资较低,如纺织业、零售业、餐饮业等。
(二)行业收入差距的地区差异
由于地区之间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所经历的阶段不同,所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同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差异很大。从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各行业平均工资最高的省份绝大部分是东部经济发达省区,而各行业平均工资最低的省份绝大部分是中西部省区。按地区划分,各行业平均工资的高低比在2.57到5.70之间,高低比最低的行业是制造业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高低比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按地区划分,各行业平均工资的泰尔指数在0.02到0.89之间,泰尔指数最低的行业是制造业,泰尔指数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
整体来讲,东部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高于中部与西部地区,这是因为在我们“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发展战略下,东部地区较早地进行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环境较中部和西部地区具有更大的优势。
从2006年各地区(除港、澳、台外)行业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来看,有12个省级地区行业收入的泰尔指数高于全国水平。并且发现,各地区行业收入差距的严重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明显的关系。
(三)行业收入差距的垄断因素分析
许多研究认为,垄断因素对行业收入差距有重要影响,甚至是加剧行业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本文运用泰尔指数的分解来分析现阶段垄断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加剧了中国行业收入差距。考虑到行业的可比性与代表性,我们选用工业细分行业来分析垄断因素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工业包含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其下共有39个细分行业。考虑到细分行业数据的可得性与可比性,我们选用细分行业城镇单位平均劳动报酬以及相应的就业人数作为原始数据,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
研究垄断因素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需要对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进行界定。本文将垄断行业定义为除行业自身因素及市场因素外,仍存在政策性进入和退出壁垒的行业。据此定义,39个细分行业可以分为30个非垄断行业和9个垄断行业。
工业细分行业收入差距中的55.27%是由行业垄断造成的,这表明垄断因素的确是造成行业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甚至是首要原因。与此同时,垄断行业泰尔指数是非垄断行业的2.09倍,表明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要比非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大。
3.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特点[2]
1.行业收入差距总体呈波动扩大趋势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改革开放后,行业收入差距总体呈波动扩大趋势。1978年到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从615元增加到18364元,增长了28.86倍。同期,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从 458元扩大到32249元,扩大了69.41倍;职工平均工资最低行业与最高行业的比值从1∶2.17扩大到1∶4.88。1992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均增幅为44.4%,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却以年均150.9%的速度增大。
2.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绝对数具有较大差异
以2004年19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数值为例进行比较,收入最高的信息软件业为34988元,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为7611 元,两者差距为27377元,收入差距之大超过本年度身居收入排行第二位的金融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综合比对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绝对数,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垄断性行业职工的收入远远高于非垄断性行业职工的收入。第二,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
4.行业收入差距缩小的税制设计[2]
1.完善个人所得税
(1)推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先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然后对各种所得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用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模式结合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两种模式的优点,克服了它们的缺点,既保留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对所得按照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率,又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力量——支付能力。如果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一直采用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将有以利于实现源泉控制,在综合计税时可以对收入低的行业加入各种宽免项目,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水平的调节,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
(2)建立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980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调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 2000元。短暂的两年内提高起征点,证明着免征额对收入具有重要调节作用。那么扣除标准究竟应如何制定?笔者认为,我国行业多且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大,制定个税免征额应当避免一刀切,应根据经济发展周期、消费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等影响因素的变化,通过建立的灵活调整机制,适时、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使个税免征额处于指数化、动态化的管理之中。
(3)统一纳税期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同所得类型分别按月、次、年计征。由于征收期不同,各相近的不同项目之间如果采用不同归集方法,会出现所得总额大致相同,而应纳税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无法实现按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征不同比例税收,有失税收公平原则。如将征收期统一改为按年结算征收、按月预扣,另有年终自行申报作补充,这样,不仅实现了对收入分配总量的调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对收入结构的引导,并且还有利于源泉扣缴,达到公平负税。
2.提高资源使用费,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
由于垄断行业和中央所属企业因享有垄断经营地位或国家给予的特殊条件,享有对社会资源的优先和低付费使用权,使他们能在没有或少量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谋取高额垄断利润,其盈利水平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使本应属于国有的资源变成了这类行业和个人获取高收入的条件。因此,提高资源使用费,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削弱垄断行业的社会资源占有优势,为行业创建公平竞争的环境,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具体改革内容应包括:扩大征税范围;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个别资源采取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复合计税方法;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进一步提高;形成中央分享小部分, 地方分享大部分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地方民众和政府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的收益。
3.开征社会保障税
(1)课税范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只要是在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对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虽没有确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税。
(2)计税依据。企业应以所得税前利润为计税依据;个人应规定一个起征点,低于或等于生活保障线的工资收入免征社会保障税,超过生活保障线的工资收入按相应税率缴纳。
(3)税率。以采取累进税率为宜,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确定不同税率,使低收入者的负担相对减轻,高收入者的负担相对增大。累进税率具体怎样设置,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应聘请专家、精算师等,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人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人口出生率、在职雇员平均工资、失业率、消费指数、离婚率等一系列指标的分析,进行设计。
4.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理念贯穿于税制改革始终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内层面,是指企业员工的工资、权益和福利待遇等;二是对外层面,是指企业的慈善捐赠、环保投入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动力,诸如法律、法规、舆论等都会对企业构成强大的正面激励,其中,税收优惠等政策成为不小的推动力量;二是内生动力,当企业由于承担社会责任得到公众的支持,企业在经营上遇到的发展阻力会大为减少。从我国企业现状看,对外层面责任的自觉行为尚未广泛成为崇尚之举时,税制的制约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有关的税种设计中,应简化并放宽慈善和救济等捐赠的税前扣除程序,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对未按国家规定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捐赠的行为,只要符合国家社会捐赠的行为导向,依据实际发生额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应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或高于目前规定的比例扣除。